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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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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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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来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来源:《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3、第五章 拆除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拆除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制度,并将拆除工程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范围,加强拆除工程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禁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上述要求的施工单位。   严禁施工单位将拆除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及拆除工程所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基础设施管线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及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及毗邻建筑安全防护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区、县建委应当将上述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上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责任。拆除工程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暂设拆除时,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拆除工程及施工暂设拆除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拆除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暂设拆除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构件上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钢架的方法进行拆卸。   拆卸的对拉螺栓、连接件及拆卸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和放置,不得随意散放在操作平台上。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并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当拆除工程与交通道路的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人监管。(来源:《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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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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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来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三)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来源:《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3、第五章 拆除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拆除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制度,并将拆除工程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范围,加强拆除工程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严禁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上述要求的施工单位。   严禁施工单位将拆除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及拆除工程所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基础设施管线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及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及毗邻建筑安全防护措施;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区、县建委应当将上述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办理上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拆除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法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责任。拆除工程项目部应当按规定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暂设拆除时,应当严格执行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拆除工程及施工暂设拆除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的施工方法和措施。   遇四级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进行拆除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施工暂设拆除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构件上采用晃动、撬动或用大锤砸钢架的方法进行拆卸。   拆卸的对拉螺栓、连接件及拆卸用工具必须妥善保管和放置,不得随意散放在操作平台上。 第二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围挡,并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当拆除工程与交通道路的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人监管。(来源:《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申请材料齐全完整,内容真实有效。
办理时间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3层窗口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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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010)53103720【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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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112014022000 事项编码 11110101069580736N311201402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1069580736N3112014022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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