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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1234567890000012
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保障局
参保人员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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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医保局
110101000000
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保障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三层94-99窗口
(仅限2024年1月1日前产生的补缴)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单位申报个人未按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2011 年7 月以前社会保险费的需经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确认)。 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操作,按以下流程办理: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http://ybj.beijing.gov.cn)“常用下载”模块下载并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最新程序补丁,安装并按要求完善单位信息后,通过此程序“个人补缴——个人补缴申请”模块录入需补缴职工补缴年月起止日期和人员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补缴录入完毕后,导出相应险种补缴报盘文件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2 份并加盖公章(补缴2019年12月前(不含12月)生育保险,同时打印《生育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携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生育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及其他需要的资料前往辖区医(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审核合格后为单位生成补缴明细,同时计算滞纳金,生成补缴汇总信息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北京市生育保险补缴单位情况汇总表(财务)历史》。用人单位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未缴费或缴费不成功的,需申请撤销失效后再次办理补缴,滞纳金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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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参保人员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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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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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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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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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保障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仅限2024年1月1日前产生的补缴)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单位申报个人未按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2011 年7 月以前社会保险费的需经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确认)。 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操作,按以下流程办理: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http://ybj.beijing.gov.cn)“常用下载”模块下载并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最新程序补丁,安装并按要求完善单位信息后,通过此程序“个人补缴——个人补缴申请”模块录入需补缴职工补缴年月起止日期和人员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补缴录入完毕后,导出相应险种补缴报盘文件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2 份并加盖公章(补缴2019年12月前(不含12月)生育保险,同时打印《生育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携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生育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及其他需要的资料前往辖区医(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审核合格后为单位生成补缴明细,同时计算滞纳金,生成补缴汇总信息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北京市生育保险补缴单位情况汇总表(财务)历史》。用人单位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未缴费或缴费不成功的,需申请撤销失效后再次办理补缴,滞纳金重新计算。
办理时间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三层94-99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50061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三层94-99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41046004 事项编码 TE12345678900000123112041046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TE12345678900000123112041046004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fw.ybj.beijing.gov.cn/hallEnter/#/unitLogin
现场查询: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三层94-99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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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补基金需提供(1)带有职工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生育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二份;补缴的电子报盘数据。 (2)补缴2011 年7 月(含)之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间为2018年12月(含)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2019年1月(含)后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包括补缴近三个月的情形),需要提供补缴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3)在华就业外籍人员补缴时,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补基数差需提供(1)带有职工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生育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二份;补缴的电子报盘数据。 (2)《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确认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3)参保人上一年度的本单位原始工资表(全体职工的)复印件一份及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原件,当年入职本单位的提供参保人在本单位的首个全月原始会计凭证原件及原始工资表(全体职工的)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 网上办理的无需提供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补缴表与系统读取的报盘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加盖公章,是否有职工签字【展开】无法律依据,办事指南中需提供的材料【展开】【展开】
生育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补缴表与系统读取的报盘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加盖公章,是否有职工签字【展开】无法律依据,办事指南中补缴需要的材料【展开】【展开】
电子报盘数据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其他;电子样例下载报盘数据与提供的表格内容是否一致,格式是否正确【展开】无法律依据,办事指南中补缴需提供的材料【展开】【展开】
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确认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补缴表与系统读取的报盘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加盖公章,是否有职工签字【展开】办事指南中需要提供的材料【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补基金需提供(1)带有职工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生育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二份;补缴的电子报盘数据。 (2)补缴2011 年7 月(含)之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间为2018年12月(含)前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2019年1月(含)后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包括补缴近三个月的情形),需要提供补缴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 (3)在华就业外籍人员补缴时,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补基数差需提供(1)带有职工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生育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二份;补缴的电子报盘数据。 (2)《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确认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涂改无效) (3)参保人上一年度的本单位原始工资表(全体职工的)复印件一份及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原件,当年入职本单位的提供参保人在本单位的首个全月原始会计凭证原件及原始工资表(全体职工的)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单位公章) 网上办理的无需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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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审核通过

    审查标准

    补缴表与系统读取的报盘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加盖公章,是否有职工签字【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补缴成功

    审查标准

    补缴表与系统读取的报盘数据是否一致,是否加盖公章,是否有职工签字【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

    1、参保人员补缴成功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网站下载: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

参保人员补缴成功
结果名称参保人员补缴成功
结果文书类型登记表
结果样本参保人员补缴成功结果样本.png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展开】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展开】

是否收费:

1、参保人员补缴(近三个月)能否在网上办理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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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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