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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7
11100000000018729R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纳税信用补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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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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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7
东城区税务局
110101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综合窗口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1、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一条);2、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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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纳税信用补评

东城区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一条);2、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完整。
办理时间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综合窗口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consultation.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基本编码 000730014000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8729R3000730014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000018729R3000730014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6座403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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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填写完整;2、申请原因是否选择正确。【展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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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审查标准

    1、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第一条);2、提交的资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5个工作日不涉及此环节不涉及此环节

    审查标准

    不涉及此环节【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送达方式
    其他: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结果名称纳税信用评价信息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____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doc
有效时间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 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展开】

是否收费:

1、如何申请纳税信用等级的复评或补评?
申请纳税信用等级复评、补评的途径有两种:一、申请复评、补评的纳税人应分别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或《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二、网上申请复评、补评:登录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纳税信用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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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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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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