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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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办理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业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劳动力,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支付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 (三)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申报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来源《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至第四款)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周一至周五09:00-11:30,13:30-17:30;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东城区外交部街甲28号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26468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东城区外交部街甲28号二层【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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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东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东城区外交部街甲28号二层【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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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73031007 | 事项编码 | 13110101076640063M3112073031007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3110101076640063M3112073031007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残疾人联合会机关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东城区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东城区外交部街甲28号二层 电话查询:(010)65264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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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5264689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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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使用制式表格并用A4纸打印; 2.内容无遗漏,申请单位基本信息填写与实际保持一致; 3.申请单位需正确勾选补贴项目; 4.在申请单位意见栏,申请单位需准确填写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类别、人数和金额;经办人、法人需签字,填写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申领对象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 (四)申领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残疾人毕业生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区残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来源《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五条)【展开】 | 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现场申请、快递申请均需要【展开】 |
二、申领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 | |||||||||
(一) | 残疾人毕业生最高学历的毕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是否为本人原件。【展开】 |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三)申领对象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 (四)申领招用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应提交残疾人毕业生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区残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来源《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五条)【展开】 | 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须现场办理【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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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1.申请人通过综合窗口现场申请的,经综窗人员初步审核后,做出受理、补充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需三个工作日后登陆系统查看并确认审核结果。 3.申请人通过快递申请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初步审核,并电话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范围、办理标准、办理时间和办理材料。(来源《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五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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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范围、办理标准、办理时间和办理材料。(来源《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五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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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进驻经办人+首席代表 | 符合办理条件的,依据补贴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金额;不符合办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办理范围、办理标准、办理时间和办理材料。(来源《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 附件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至第五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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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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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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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样表).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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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残发〔2018〕26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其中,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不超过3年(含)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享受岗位补贴;对在本单位连续就业超过3年的残疾人职工,每人每年按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倍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可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支出。 (五)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且满足本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可按其为“三类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中单位缴费部分总额的50%,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非“三类残疾人”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毕业生,且满足本条第四款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含)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补贴,分别以当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费率为标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非京籍残疾人能否享受岗位补贴及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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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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