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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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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1.单位向市、区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申请(来源:《企业年金办法》(第36号令)第九条);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5层501室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0061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5层501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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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5层501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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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002014009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08122H3002014009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7308122H3002014009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5层501室 电话查询:(010)65006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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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年金重要条款变更材料(《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第一、二、三条)及附件3(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所需材料)。按照样表格式如实填写情况,对企业年金方案中涉及缴费、分配、领取等条款进行重点说明即可。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针对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等两种情形,分别实施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范本(附件1)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附件2)。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统一的范本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调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重要条款变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 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 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附件3)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备案。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 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各地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等,由集团公司在原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把握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 (一)参加人数。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以及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比例偏低的应由用人单位作出说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可分批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暂停缴费、恢复缴费和补缴的规定;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不应早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三)用人单位缴费的分配。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分配办法,用人单位可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等倾斜,但差距不宜过大;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方式,应经过集体协商。 (四)待遇的归属和领取。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完全归属职工个人的归属期;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方式。 (五)方案调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或终止的规定;对终止的程序、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个人账户转移和保留等事宜的规定。 五、规范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出具缴费证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的样式(附件5)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要及时公开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等信息,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跨地区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下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由参保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出具。 六、加大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指导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作为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加强沟通协调;要通过各类媒体或网络平台等解读企业年金政策,普及建立企业年金的方法和程序,使广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了解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引导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企业年金;要改进工作作风,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管理和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充分运用网络等形式开展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鼓励创新工作方式;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逐级指导,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七、建立健全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要求,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风险防控机制,针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有效措施,明确相关责任,杜绝腐败行为。同时,加强廉政教育,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树立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良好形象。【展开】 | 【展开】 |
| 二 | 调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年金重要条款变更材料(《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第一、二、三条)及附件3(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所需材料)。按照样表格式如实填写情况,对企业年金方案中涉及缴费、分配、领取等条款进行重点说明即可。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针对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等两种情形,分别实施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范本(附件1)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附件2)。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统一的范本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调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重要条款变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 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 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附件3)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备案。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 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各地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等,由集团公司在原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把握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 (一)参加人数。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以及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比例偏低的应由用人单位作出说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可分批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暂停缴费、恢复缴费和补缴的规定;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不应早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三)用人单位缴费的分配。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分配办法,用人单位可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等倾斜,但差距不宜过大;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方式,应经过集体协商。 (四)待遇的归属和领取。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完全归属职工个人的归属期;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方式。 (五)方案调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或终止的规定;对终止的程序、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个人账户转移和保留等事宜的规定。 五、规范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出具缴费证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的样式(附件5)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要及时公开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等信息,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跨地区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下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由参保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出具。 六、加大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指导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作为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加强沟通协调;要通过各类媒体或网络平台等解读企业年金政策,普及建立企业年金的方法和程序,使广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了解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引导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企业年金;要改进工作作风,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管理和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充分运用网络等形式开展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鼓励创新工作方式;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逐级指导,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七、建立健全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要求,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风险防控机制,针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有效措施,明确相关责任,杜绝腐败行为。同时,加强廉政教育,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树立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良好形象。【展开】 | 【展开】 |
| 三 |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附签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决议材料(《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第一、二、三条)及附件3(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所需材料)。按照样表格式如实填写情况,对企业年金方案中涉及缴费、分配、领取等条款进行重点说明即可。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针对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等两种情形,分别实施统一的企业年金方案范本(附件1)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附件2)。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统一的范本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资金筹集与分配、账户管理、权益归属、基金管理、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方案的调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 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重要条款变更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名称、职工参加条件、缴费及分配、权益归属、待遇领取方式等内容发生变化。 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 各地要指导用人单位按照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附件3)的要求准备相应的备案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备案。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 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 各地要按照以下要求确定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其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等,由集团公司在原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把握企业年金方案审核要点 (一)参加人数。参加企业年金职工人数以及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比例偏低的应由用人单位作出说明;集团公司下属单位可分批参加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二)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暂停缴费、恢复缴费和补缴的规定;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不应早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三)用人单位缴费的分配。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分配办法,用人单位可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等倾斜,但差距不宜过大;企业账户余额的分配方式,应经过集体协商。 (四)待遇的归属和领取。用人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完全归属职工个人的归属期;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方式。 (五)方案调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调整或终止的规定;对终止的程序、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个人账户转移和保留等事宜的规定。 五、规范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出具缴费证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范的样式(附件5)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要及时公开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等信息,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跨地区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其下属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由参保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出具。 六、加大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指导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作为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来抓,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加强沟通协调;要通过各类媒体或网络平台等解读企业年金政策,普及建立企业年金的方法和程序,使广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了解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引导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企业年金;要改进工作作风,组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管理和经办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充分运用网络等形式开展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鼓励创新工作方式;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逐级指导,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共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 七、建立健全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各地要按照《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2012〕99号)要求,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风险防控机制,针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过程中的风险点,制定有效措施,明确相关责任,杜绝腐败行为。同时,加强廉政教育,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树立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良好形象。【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申请 |
审查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人社厅发〔2014〕60号)第一、二、三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第一、二、三条)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函、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相关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出具结果 |
审查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第一、二、三条)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函、基本情况简表、重点情况说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相关材料符合规定【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的复函 |
| 送达方式 | |||
|---|---|---|---|
窗口领取 | |||
无
|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的复函 | |
| 结果名称 |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的复函 |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函) |
| 结果样本 | 关于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的复函结果样本.doc |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 【地方政府规章】企业年金办法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 依据名称 | 企业年金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第36号令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厅发〔2014〕60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统一企业年金方案范本:用人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发生变更的,要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并重新备案。二、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根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三、明确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地:中央所属大型企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区用人单位在总部所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中央所属在京企业的年金方案备案向何部门申请? |
|---|
| 根据36号令的规定,中央所属在京企业向人力社保部申请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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