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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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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详见: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50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详见: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502.html)、《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相关要求。 2.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 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报检单》与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计量检测所: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计量检测所:北京市东城区南岗子街58号收件区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北京市东城区计量检测所业务室:(010)67120246【展开】 网上咨询: http://jlqjqj.scjgj.beijing.gov.cn 下方扫码咨询【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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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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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400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3282XM311102400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3282XM311102400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dczwfw.bjdch.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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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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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报检单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网上报检信息、计量器具实物信息与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报单一致。; 2.需提供纸质版原件1份,采用A4打印; 3.该材料具有样例,需按照固定模板填写、字体清晰、内容无缺漏; 4.该材料需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展开】 | 1.如实在线填写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台账信息和网上报检信息。2. 认真核对报检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内容。3.计量器具检定方式(送检或现场检定)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确定。【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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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部门和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2.申请人应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提供计量器具。 3.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反馈的受理意见送检计量器具,查询计量器具状态,及时取回完成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对系统中计量器具状态进行更新维护。申请现场检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反馈的受理意见积极配合检定工作。【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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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退回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和1、《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申请条件。2、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3、申请人应当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4、申请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申请人应在检定有效期到期前30日至60日期间提出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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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 (不计时限环节) | 计量检定技术人员 | / | |
审查标准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北京市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2、技术人员检定完毕后,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制作《检定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制作《检定结果通知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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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9个工作日 | 计量检定技术人员 |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送检的申请人应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反馈的受理意见及送检日期按时送检计量器具;申请现场检定的申请人应按照反馈的受理意见及现场检验日期积极配合检定工作。2、计量器具应与网上报检信息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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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计量检定技术人员 | 1、检定证书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检定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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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下载:http://jlqjqj.scjgj.beijing.gov.cn/a/login |
无
检定证书 | |
结果名称 | 检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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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检定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给定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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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定,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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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多长时间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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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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