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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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73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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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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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901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37093000139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3709300013901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3103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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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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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补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公章、内容真实,不作具体格式要求。【展开】 | 《出版管理条例》【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电子版需前台打印一份纸版后流转【展开】 | 《出版管理条例》【展开】 | 经营范围内应当包含“出版物零售” ,加盖公章,【展开】 |
三 | 代办人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提供: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电子版需前台打印一份纸版后流转【展开】 | 《出版管理条例》【展开】 | 代办人身份证,加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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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相关材料流转新闻出版局后台;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
审查标准 网上核验通过后到大厅申报【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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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相关材料流转新闻出版局后台;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
审查标准 网上核验通过,资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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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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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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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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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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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出版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34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补证是否需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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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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