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东城区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教委
  • 市科委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民族宗教委
  • 市公安局
  • 市民政局
  • 市司法局
  • 市财政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城市管理委
  • 市交通委
  • 市水务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商务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应急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计局
  • 市广电局
  • 市文物局
  • 市体育局
  • 市统计局
  • 市园林绿化局
  • 市金融管理局
  • 市国动办
  • 市知识产权局
  • 市医保局
  • 市粮食和储备局
  • 市中医局
  • 市药监局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文化执法总队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市档案局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电影局
  • 市版权局
  • 市政府侨办
  • 市贸促会
  • 市委编办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市保密局
  • 市总工会
  • 市残联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市地震局
  • 市气象局
  • 市烟草专卖局
  •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 北京邮管局
  • 市排水集团
  • 市电力公司
  • 市热力集团
  • 北信基础设施公司
  • 市自来水集团
  • 市燃气集团
  • 北京铁塔公司
  • 副中心管委会
  • 临空区(大兴)管委会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北京海关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01
111101010673303709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首次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111101010673303709300013212300201
1111010106733037093000132123002
0
68907e0c-aa93-4dcb-ab79-c5137b69955b
46a09c8d-6445-48d1-a910-f785304e4b62
2^3
01
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110101000000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工作日09:0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延时服务需预约))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1.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或者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遵循牢固稳定、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于维护的原则;(二)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应当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列入国家公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名录,并通过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安全检验审核;(三)应当按照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向用户完整提供可供其选择申请接收的卫星节目名单,所代理、授权用户收视的卫星节目来源和内容应当合法,确保用户收视节目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四)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当先报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方可为其开通使用;(五)个人安装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上传个人信息,经核验成功后方可开通使用;(六)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七)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用户安装、维护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来源:《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IS_GUIDE":"0","ONLINE_DECLARE_SYSTEM_MODE":"","ITEM_REALITY_USELEVEL":"","SERVICE_OBJCT":"","IS_CONSTRUCTION":"0","CL_SERVICE_TYPE":"","APP_CODE_ID":"","YESNO_CITY_UNICOM":"","CROSS_AREA":"","ISSHOHCENTER":"0","WECHAT_CODE_ID":"","FINANCIAL":"","LITTLEPROGRAM_CODE_NAME":"","CROSS_AREA_ALL":"","CROSS_PROVINCE":"","ALIAS_NAME":"[\"首次申请\",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EAR_DISABILITY_GRAD":"","LIB_DISABILITY_GRAD":"","SPEAK_DISABILITY_GRAD":"","REGISTER":"","ONLINE_HANDLING_DEPTH_STANDARD":"05","APPROVAL_TYPE":"1","MIND_DISABILITY_GRAD":"","ACCEPTSERVICE":"99","YWBLX_ID":"692a2d9b-0e50-42a9-9578-ccf3724c6c0e","ONLINE_DECLARE_SYSTEM_DEPT":"","EMPOWER":"0","EXEMPT_MATERIALS":"","LITTLEPROGRAM_CODE_ID":"","EYE_DISABILITY_GRAD":"","ISMONVEINCENTER":"","DATA_FLAG":"XZXK_NEW","BUSINESS_APPROVAL_DEPT":"","POWER_NAME":"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ITEM_ATTRIBUTE":"01^04^05^11^12","CROSS_AREA_ATEXT":"","AGE":"","BGSYSTEM_APPROVAL_OTHER":"","WIT_DISABILITY_GRAD":"","WECHAT_CODE_NAME":"","POWER_CODE":"B2805102","DISABILITY_TYPE":"","IS_ENABLE_CERTIFICATE_SHARE":"","POWER_ATTRIBUTE":"1","ONLY_ID":"b2909a9e-f311-4a7b-a527-d6e3b7d85d65","YES_NO_OPEN":"1","BGSYSTEM_APPROVAL_NAME":"","APP_CODE_NAME":"","HOLDER":"","VERSION":"20240415"}
[]
2
2^3^4^5^6^9
https://yzt.beijing.gov.cn/am/UI/Login?realm=%2F&service=bjzwService&goto=https%3A%2F%2Fyzt.beijing.gov.cn%2Fam%2Foauth2%2Fauthorize%3Fservice%3DbjzwService%26response_type%3Dcode%26client_id%3D693225666_02%26scope%3Duid%2Bcn%2BextProperties%2Breserve3%2BcredenceClass%26redirect_uri%3Dhttp%253A%252F%252Fbanshi.beijing.gov.cn%252Fpubservice%252FYZTAuth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首次申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东城区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含国家审核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国家审核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或者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遵循牢固稳定、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于维护的原则;(二)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应当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列入国家公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名录,并通过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安全检验审核;(三)应当按照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向用户完整提供可供其选择申请接收的卫星节目名单,所代理、授权用户收视的卫星节目来源和内容应当合法,确保用户收视节目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四)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当先报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方可为其开通使用;(五)个人安装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上传个人信息,经核验成功后方可开通使用;(六)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七)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用户安装、维护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来源:《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工作日09:0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310373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32123002 事项编码 1111010106733037093000132123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106733037093000132123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53103735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显示更多

请选择情形: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情形引导

收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按模板内容完整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经济性质,证照编号、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要与营业执照一致; (2)申请表内证照名称填写营业执照,证照编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必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展开】【展开】
拟申请服务区范围图申请人自备容缺后补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标清楚拟服务的范围。【展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显示更多

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清晰准确

    审查标准

    1.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持有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购买证明的单位或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相关生产资质等文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或者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遵循牢固稳定、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于维护的原则;(二)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应当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列入国家公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名录,并通过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安全检验审核;(三)应当按照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向用户完整提供可供其选择申请接收的卫星节目名单,所代理、授权用户收视的卫星节目来源和内容应当合法,确保用户收视节目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四)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当先报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方可为其开通使用;(五)个人安装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上传个人信息,经核验成功后方可开通使用;(六)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七)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用户安装、维护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来源:《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0.5个工作日进驻部门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审查标准

    1.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或者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遵循牢固稳定、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于维护的原则;(二)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应当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列入国家公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名录,并通过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安全检验审核;(三)应当按照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向用户完整提供可供其选择申请接收的卫星节目名单,所代理、授权用户收视的卫星节目来源和内容应当合法,确保用户收视节目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四)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当先报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方可为其开通使用;(五)个人安装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上传个人信息,经核验成功后方可开通使用;(六)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七)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用户安装、维护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来源:《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审查标准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2个工作日制证人员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结果名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png
有效时间两年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务院令第129号,1993年10月5日发布并施行;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展开】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依据名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展开】
【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广发〔2010〕2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二、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展开】

是否收费:

1、设定依据是什么?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