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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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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或者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遵循牢固稳定、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于维护的原则;(二)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应当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列入国家公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名录,并通过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安全检验审核;(三)应当按照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向用户完整提供可供其选择申请接收的卫星节目名单,所代理、授权用户收视的卫星节目来源和内容应当合法,确保用户收视节目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四)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当先报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方可为其开通使用;(五)个人安装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上传个人信息,经核验成功后方可开通使用;(六)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七)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用户安装、维护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来源:《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73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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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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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123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37093000132123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37093000132123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3103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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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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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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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按模板内容完整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经济性质,证照编号、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要与营业执照一致; (2)申请表内证照名称填写营业执照,证照编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必须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拟申请服务区范围图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标清楚拟服务的范围。【展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一式一份,A4纸单面,并在盖章处加盖公章。2.申请人可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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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清晰准确 |
审查标准 1.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向持有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购买证明的单位或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准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从合法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定向进货;进货时,应当核验该企业所持相关生产资质等文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得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实施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活动。卫星节目运营机构不得向未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委托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或者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遵循牢固稳定、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于维护的原则;(二)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应当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列入国家公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名录,并通过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安全检验审核;(三)应当按照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向用户完整提供可供其选择申请接收的卫星节目名单,所代理、授权用户收视的卫星节目来源和内容应当合法,确保用户收视节目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四)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当先报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方可为其开通使用;(五)个人安装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上传个人信息,经核验成功后方可开通使用;(六)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七)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用户安装、维护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来源:《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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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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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5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
审查标准 1.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第六条 申请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图;(三)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资质材料;(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简历和任职文件。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未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或者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质量,遵循牢固稳定、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于维护的原则;(二)确保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配件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安装施工及维修所涉及产品,应当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列入国家公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名录,并通过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安全检验审核;(三)应当按照卫星节目运营机构的委托,向用户完整提供可供其选择申请接收的卫星节目名单,所代理、授权用户收视的卫星节目来源和内容应当合法,确保用户收视节目质量,维护卫星节目方和收视方的合法权益;(四)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后,应当先报请审批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实施检验并加贴合格标志,方可为其开通使用;(五)个人安装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上传个人信息,经核验成功后方可开通使用;(六)开通维修服务电话,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及时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咨询和便捷的服务;(七)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用户安装、维护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来源:《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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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根据审查意见及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通过的原因 |
审查标准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三)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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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2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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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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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png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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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129号,1993年10月5日发布并施行;2013年7月18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展开】 |
【部门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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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二十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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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广发〔2010〕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设定依据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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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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