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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000000018729R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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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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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综合窗口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
1.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 2.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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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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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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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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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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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 2.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
办理时间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综合窗口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consultation.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基本编码 002030002000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8729R3002030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000018729R3002030002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综合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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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其他要求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二、报送期限 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 本表带“*”的项目为必填或者条件必填,其余项目为选填。 (一)表头项目 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各栏 1.基本信息: (1)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外籍个人英文姓名按照“先姓(surname)后名(given name)”的顺序填写,确实无法区分姓和名的,按照证件上的姓名顺序填写。 (2)身份证件:填写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证件类型一”按以下原则填写: ①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简称“居民身份证”)。 ②华侨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简称“中国护照”)。 ③港澳居民可选择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简称“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可选择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外籍个人可选择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护照”。 ⑤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填写“其他证件”。 “证件类型二”按以下原则填写:证件类型一选择“港澳居民居住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港澳居民通行证”;证件类型一选择“台湾居民居住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台湾居民通行证”;证件类型一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外国护照”。证件类型一已选择“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外国护照”,证件类型二可不填。 (3)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所属的国籍或地区。 (4)出生日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填写。 (5)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境内地址信息,至少填写一项。有居民身份证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必须填写其中之一。 (6)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填写境内有效手机号码,港澳台、外籍个人可以选择境内有效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中的一项填写。 (7)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填写有效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填写到银行总行。 (8)特殊情形:纳税人为残疾、烈属、孤老的,填写本栏。残疾、烈属人员还需填写残疾/烈属证件号码。 2.任职、受雇、从业信息: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从业的有关信息。其中,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有境外派遣单位的,应在本栏除填写境内任职受雇从业单位、境内受聘签约单位情况外,还应一并填写境外派遣单位相关信息。填写境外派遣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可不填。 3. 投资者纳税人填写栏:由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填写。没有,则不填。 (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投资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投资额(股本)。 (4)投资比例: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的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投资(股本)的比例。 4.华侨、港澳台、外籍个人信息: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填写本栏。 (1)出生地: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的出生地,具体到国家或者地区。 (2)首次入境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首次入境和预计离境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预计离境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 (3)涉税事由: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在境内涉税的具体事由,在相应事由处划“√”。如有多项事由的,同时勾选。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展开】【展开】
自然人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与经办人员对照,确定为本人,证件完整真实并在有效期内。【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展开】【展开】
三、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且所属年度未报送扣除信息或扣除信息变化
(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一)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 (二)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划“√”。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划“√”;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划“√”,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 (三)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划“/”。 (四)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二、适用范围 (一)本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扣缴义务人;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将本人所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各信息项填写完整。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此表相关信息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的,应对扣除事项有无变化进行确认。【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展开】【展开】
四、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
(一)任职证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材料中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与申请人一致; 2.任职材料中须有签约单位盖章,且签约单位盖章名称与签约单位名称一致。 3.复印件清晰完整,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展开】【展开】
任职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材料中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与申请人一致; 2.任职材料中须有签约单位盖章,且签约单位盖章名称与签约单位名称一致。 3.复印件清晰完整,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展开】【展开】
五、履约的外籍人员
(一)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展开】【展开】
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协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材料中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与自然人一致; 2.合同、协议中须有签约单位盖章,且签约单位盖章名称与签约单位名称一致。 3.复印件清晰完整,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协议应在有效期内。【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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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办理人员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审查标准

    1.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九条)
    2.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不涉及此项不涉及此项

    审查标准

    不涉及此项【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完成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完成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结果名称完成自然人自主报告身份信息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身份信息.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展开】

是否收费:

1、符合什么条件的自然人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可以由本人自主向税务机关报告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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