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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
11100000000018729R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11100000000018729R3001030047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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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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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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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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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consultation.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基本编码 001030047000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8729R300103004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000018729R3001030047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咨询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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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退(免)税备案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要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7.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①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③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④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8.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9.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1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后,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11.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12.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二、根据业务不同需注意以下资料补充报送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2.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1份     3.从事国际水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5.从事国际公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复印件1份     6.从事国际铁路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7.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     8.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     9.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     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复印件1份     10.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     11.对外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复印件1份     12.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     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3.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     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4.从事航天运输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5.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出口货物     (1)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质证明1份     (2)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16.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免)税代理机构办理出口退税备案     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1份     17.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份(电子数据1份)     (2)有关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报送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变更项目对应的资料1份     18.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2份(电子数据1份)     19.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1)时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1份     (2)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1份     (3)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章程1份     (4)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相关部门批件1份     (5)承继撤回备案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撤回备案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1份     20.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     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声明1份     二.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1.《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2份(电子数据1份)     2.代办退税账户1份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四.办理变更的,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展开】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二章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第四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展开】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展开】
二、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2.签章是否清晰完整;3.属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的,须提交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声明1份;【展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 第 56 号)第三条【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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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窗口人员符合资料的即时办结,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

    审查标准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7.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①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③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④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8.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9.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1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后,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11.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12.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窗口人员符合资料的即时办结,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

    审查标准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信息报告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7.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无纸化退税申报:
        ①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主管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②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③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④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8.纳税人报送的融资租赁合同应为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9.生产企业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1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办理代办退税备案后,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11.按规定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才能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事项,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12.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时,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仅需填报变更的内容。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窗口人员

    1、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税务事项通知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税务事项通知书
结果名称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税务事项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税务事项通知书》.docx
有效时间其他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提供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多部门联合办理和“电子登记”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多种选择和便利;另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手续简便化,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只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对,收取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力求即来即办的同时,应当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在税务登记环节采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信息,并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及时采集、补充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加强对税务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并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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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章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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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的,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  
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第四条 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二)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三)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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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一、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四、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或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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