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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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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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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长青园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长青园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路1号院607室
民办培训学校提交的申请终止相关材料齐全、完整,财产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需要签字及加盖公章的材料完整清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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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终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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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6

    法定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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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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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民办培训学校提交的申请终止相关材料齐全、完整,财产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需要签字及加盖公章的材料完整清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办理时间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长青园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长青园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路1号院607室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709193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路1号407室【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0114104003 事项编码 11110101067308122H3000114104003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1067308122H300011410400304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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