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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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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2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0061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2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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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2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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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1001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08122H300201400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7308122H3002014001001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2层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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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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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使用互联网可直接办理,有共享数据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展开】 | 【展开】 |
二、未获取到共享数据时提供: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展开】 | 【展开】 | |
三、未获取到共享数据时提供: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真实有效,信息准确。 2.正本原件1份 3.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出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表格和材料 |
审查标准 1.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即时受理 |
审查标准 1.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业务审核 |
审查标准 1.企业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办理完成 | 1、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送达方式 | |||
---|---|---|---|
![]() |
无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
结果名称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审批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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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展开】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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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2〕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登记部门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企业登记时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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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二、未获取到共享数据时提供: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三、未获取到共享数据时提供: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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