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受理条件:一、已取得具有企业营业执照(含个体经营者),且证件合法、有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订)第十五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经营者应在自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备案。(《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登记证件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四、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五、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六、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3楼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80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1016055000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95A311101605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95A311101605500007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wy.jtw.beijing.gov.cn/ows/app/matter/manage 电话查询:(010)53103802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3103802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_对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进行备案(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内容为必填项,查看是否漏项、有无文字错误; 2、与申请表内容一致,加盖公章; 3、A4纸打印; 4、网上申请的,可不提交。【展开】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2.《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展开】 | 网上申请的,可不提交【展开】 |
二 | 营业场所和作业场所的产权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与申办单位名称一致且合法有效【展开】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2.《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展开】 | 【展开】 |
或租赁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无误一致章; 2.提交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2.《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展开】 | 【展开】 | |
三 | 主要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表格内容为必填项,查看是否漏项、有无文字错误; 2、与申请表内容一致,加盖公章; 3、A4纸打印; 4、网上申请的,可不提交。【展开】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2.《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展开】 | 【展开】 |
四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展开】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2.《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展开】 | 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电子证照【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1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 符合条件,制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制发《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一、符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要求;二、符合《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 三、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四、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五、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六、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向申办人制发《代理事项告知书》;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告知申办人;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一、予以办理的条件:(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企业具有营业执照,且证件合法、有效 (三)营业场所和作业场所的产权凭证或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四)主要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合法、有效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提交的申办材料不齐全、无效; (2)不符合上述审批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1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 1、准予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通知书 2、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
![]() ![]() ![]() |
无
准予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准予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准予备案通知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道路货运代理经营者备案不予备案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不予备案通知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展开】 |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依据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道路运输货运代理经营者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登记证件向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备案机构的监督管理;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提交的表格、文书有何要求? |
---|
提交的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纸,表格、文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