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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11100000000018729R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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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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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东城区税务局
110101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综合窗口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 2.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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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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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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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 2.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间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综合窗口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consultation.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基本编码 002030015000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8729R300203001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000018729R3002030015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该事项未实现全程网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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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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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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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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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一、备案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制。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子的纳税人识别号。 三、职务:填写获得奖励的纳税人在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中担任的职务。 四、获奖时间:填写纳税人实际获得奖励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在备案时限内 多次取得奖励的,需分别填写。 五、获得股权奖励形式及数量:在对应奖励形式下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股 份数量或出资比例。 六、涉及单位名称:填写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被用作奖励的单位名称。纳税人奖励涉及多家单位的,可一并填写。 七、获奖金额:填写纳税人获得奖励的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的价值。八、科技成果名称,填写科技成果的标准名称。 九、基本情况说明:对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十、若获奖人员和科技成果基本情况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填写。 十一、获奖人员办理时,所有项目均需填写,并在经办人(获奖人)处签字,同时加盖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签章。【展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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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办理人员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审查标准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
    2.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不涉及此项不涉及此项

    审查标准

    不涉及此项【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 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展开】

是否收费:

1、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做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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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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