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您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获得最佳用户体验,建议使用
Edge浏览器107版本及以上(推荐)、360浏览器11版本及以上并选用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等访问北京市政务服务网
当前:北京市 切换区域

市级

  • 北京市

区级

  • 东城区
  • 西城区
  • 朝阳区
  • 丰台区
  • 石景山区
  • 海淀区
  • 门头沟区
  • 房山区
  • 副中心(通州区)
  • 顺义区
  • 昌平区
  • 大兴区
  • 怀柔区
  • 平谷区
  • 密云区
  • 延庆区
  • 经济开发区

乡镇
(街道)

  • 北京市

村(社区)

  • 北京市

市级
部门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教委
  • 市科委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市民族宗教委
  • 市公安局
  • 市民政局
  • 市司法局
  • 市财政局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市城市管理委
  • 市交通委
  • 市水务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市商务局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应急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市审计局
  • 市广电局
  • 市文物局
  • 市体育局
  • 市统计局
  • 市园林绿化局
  • 市金融管理局
  • 市国动办
  • 市知识产权局
  • 市医保局
  • 市粮食和储备局
  • 市中医局
  • 市药监局
  • 市城管执法局
  • 市文化执法总队
  •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市档案局
  • 市新闻出版局
  • 市电影局
  • 市版权局
  • 市政府侨办
  • 市贸促会
  • 市委编办
  • 市消防救援总队
  • 市保密局
  • 市总工会
  • 市残联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 市地震局
  • 市气象局
  • 市烟草专卖局
  •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 北京邮管局
  • 市排水集团
  • 市电力公司
  • 市热力集团
  • 北信基础设施公司
  • 市自来水集团
  • 市燃气集团
  • 北京铁塔公司
  • 副中心管委会
  • 临空区(大兴)管委会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北京海关
  •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

显示更多

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3
01
111101010673303709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持证机构申请变更股东股权结构
111101010673303709300013211900203
1111010106733037093000132119002
0
83ecbedd-3957-451b-8970-147cea81bd9c
3e1e0b6c-b166-4377-99e1-b22b5c7a9b51
2^3
01
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110101000000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
1.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来源:(《​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IS_GUIDE":"0","ITEM_REALITY_USELEVEL":"","SERVICE_OBJCT":"","IS_CONSTRUCTION":"0","CL_SERVICE_TYPE":"","APP_CODE_ID":"","YESNO_CITY_UNICOM":"","CROSS_AREA":"","ISSHOHCENTER":"0","WECHAT_CODE_ID":"","FINANCIAL":"","LITTLEPROGRAM_CODE_NAME":"","CROSS_AREA_ALL":"","CROSS_PROVINCE":"","ALIAS_NAME":"[\"广播\", \"电台\", \"变更\"]","EAR_DISABILITY_GRAD":"","LIB_DISABILITY_GRAD":"","SPEAK_DISABILITY_GRAD":"","REGISTER":"","ONLINE_HANDLING_DEPTH_STANDARD":"01","APPROVAL_TYPE":"1","MIND_DISABILITY_GRAD":"","ACCEPTSERVICE":"99","YWBLX_ID":"ac8d0afa-378c-4d83-89d8-fa569244b855","EMPOWER":"0","LITTLEPROGRAM_CODE_ID":"","EYE_DISABILITY_GRAD":"","ISMONVEINCENTER":"","DATA_FLAG":"XZXK_NEW","BUSINESS_APPROVAL_DEPT":"","POWER_NAME":"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ITEM_ATTRIBUTE":"03^06^10^11","CROSS_AREA_ATEXT":"","AGE":"","BGSYSTEM_APPROVAL_OTHER":"","WIT_DISABILITY_GRAD":"","WECHAT_CODE_NAME":"","POWER_CODE":"B2805501","DISABILITY_TYPE":"","POWER_ATTRIBUTE":"1","ONLY_ID":"1e2b90c3-7ce3-4076-bde2-e05f2bc74c9e","YES_NO_OPEN":"1","BGSYSTEM_APPROVAL_NAME":"","APP_CODE_NAME":"","HOLDER":"","VERSION":"20240415"}
[]
0
2^3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持证机构申请变更股东股权结构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9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含检验检测所需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不含检验检测所需时间(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受理条件 1.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来源:(《​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办理时间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5310373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32119002 事项编码 1111010106733037093000132119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10673303709300013211900203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3103735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新下放事项,自建系统待升级
显示更多

请选择情形: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情形引导

收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被许可人、运营商名称(运营酒店名称)若开办主体为酒店,则填写酒店名称; (2)地址填写运营酒店地址; (3)法定代表人填写开办主体法定代表人; (4)许可项目为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乙种); (5)变更延续内容及理由要写明申请的具体事项及理由,按模板内容完整填法定代表人签字,开办主体盖章。【展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展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服务合同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合同应注意,合同双方应为运营商及运营酒店,合同服务期限尚在有效期内,合同应有双方签字盖章。【展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展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服务合同续本申请人自备非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合同应注意,合同双方应为运营商及运营酒店,合同服务期限尚在有效期内,合同应有双方签字盖章。【展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展开】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其他;纸质、电子样例下载清晰完整,与申请内容信息一致。【展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展开】
机构章程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加盖公章【展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展开】
公司章程修正案申请人自备非必要复印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核对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中修正的内容与企业申请内容是否一致。【展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展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原件。【展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显示更多

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5个工作日申请人/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围、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5个工作日审批人员对申报材料及办理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告知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审查不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

    审查标准

    (一)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检验
    (不计时限环节)
    有检验检测权限的工作人员接到申报单位检验检测申请后,组织现场检验检测,提出检验检测意见:检验检测合格的,提交决定;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原因及需要整改的事项。

    审查标准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4个工作日审批人员根据审查情况及检验检测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许可的原因。

    审查标准

    (1)三星级以上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2)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节目资源;
    (4)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5)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8)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9)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3个工作日制证人员
    发证0个工作日发证人员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结果名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结果样本.doc
有效时间三年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布号令(文号)国令第4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依据名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7月6日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展开】

是否收费:

1、拟变更台名如何提交
需要设计彩色样稿和电子文稿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