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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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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三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78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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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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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2105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1358997140H311012105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358997140H3110121051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31037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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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提交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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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2)、(3)项需经过公证,所有外文材料需要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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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外国医师来京短期行医(学术交流)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表格填写完整,不漏项【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不空项。【展开】 |
二 | 外国医师的学位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三 | 外国行医执照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或外国行医执照的行医权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
四 | 外国医师的健康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体检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五 | 两名副高职称以上、与外国医师同一专业的国内专家的推荐信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专家签字【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附推荐专家职称凭证【展开】 |
六 | 近期正面免冠1-2寸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近期免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七、本年度再次申请学术交流活动的 | |||||||||
(一) | 交回北京市外国医师学术交流中诊疗活动许可证旧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收回旧证【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八 | 外国医师学术交流所在医疗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以上(2)、(3)项需经过公证,所有外文材料需要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受凭证 |
审查标准 材料格式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符合外国医师来京短期行医审批工作的补充规定的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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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5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外国医师学术交流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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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外国医师学术交流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外国医师学术交流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学术交流.tif |
有效时间 | 一月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99项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部门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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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2年10月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03年11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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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六条 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外国医师短期行医一次可以办理多长时间? |
---|
不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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