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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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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小食杂店定义。(2)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3)小食杂店备案表经营者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一致,备案表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4)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5)备案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6)凡提交的备案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7)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0061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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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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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401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3282XM31110240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3282XM3111024015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scjgj.beijing.gov.cn/portal 现场查询: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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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区街)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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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小食杂店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事项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小食杂店定义。(2)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3)小食杂店备案表经营者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一致,备案表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4)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5)备案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6)凡提交的备案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7)申请材料齐全且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展开】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小食杂店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办理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展开】 | 【展开】 |
二 | 原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交回原小食杂店备案卡(全程网办可不交回)。【展开】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小食杂店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办理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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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申请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小食杂店定义。(2)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3)小食杂店备案表经营者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一致,备案表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4)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5)备案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6)凡提交的备案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7)申请材料内容齐全且不存在文字错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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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准予申请,注销小食杂店备案卡。 |
审查标准 符合受理标准,通过材料审查,准予备案注销。【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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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小食杂店备案卡注销审批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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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小食杂店备案卡注销审批表 | |
结果名称 | 小食杂店备案卡注销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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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小食杂店备案卡注销审批表.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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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收费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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