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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101067308122H3000114111003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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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东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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