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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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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经医疗行政部门审核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女不满20年、男不满25年的人员,户籍进京人员实际缴费不足五年的,外埠户籍人员缴费不足十年的,在办理医疗在职转退休时需要办理工龄补缴的事项。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去参保地医(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审核表格填写正确,符合工龄补缴标准,加盖公章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三层94-99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00616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三层94-99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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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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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41046003 | 事项编码 | TE12345678900000123112041046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12345678900000123112041046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医疗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三层94-99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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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要提供材料原件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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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医保视同年限认定审批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是否真实有效 2、有无行政部门加盖公章 3、日期是否填写完整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办事指南中工龄补缴需提供的材料【展开】 | 【展开】 |
二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补缴表与系统读取的报盘数据是否一致 2、是否加盖公章 3、是否有职工签字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无法律依据,办事指南中工龄补缴需提供的材料【展开】 | 【展开】 |
三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审批表个人信息与申请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 2、表格填写完整,加盖退休核准部门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无法律依据,办事指南中规定工龄补缴需提供的餐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审核通过 |
审查标准 区经办人员接到材料后,审核表格填写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工龄补缴标准,是否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补缴成功 |
审查标准 区经办人员接到材料后,审核表格填写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工龄补缴标准,是否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区经办人员 | 1、参保人员工龄补缴成功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参保人员工龄补缴成功 | |
结果名称 | 参保人员工龄补缴成功 |
---|---|
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参保人员工龄补缴成功结果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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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参保人员工龄补缴能否网上办理 |
---|
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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