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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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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十一条) 3.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十二条)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consultation.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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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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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40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203004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2030040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办税服务厅咨询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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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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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主体文档准备条件的应报送 | |||||||||
(一) | 同期资料主体文档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展开】 | 【展开】 |
二、符合本地文档准备条件的还应报送 | |||||||||
(一) | 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同期资料本地文档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展开】 | 【展开】 |
三、符合特殊事项文档准备条件的还应报送 | |||||||||
(一) | 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十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送达方式 | |||
---|---|---|---|
![]() |
无
《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
结果名称 | 《税务事项通知书》(全国通办业务受理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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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其他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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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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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履行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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