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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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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符合办事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依据名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发布 法条: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3楼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80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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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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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6057000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95A311101605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95A3111016057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wy.jtw.beijing.gov.cn/ows/app/matter/manage 电话查询:(010)53103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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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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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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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外埠进京企业经营省际客运班线登记备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内容填写清晰详实、无漏项、无文字错误; 2、加盖单位公章; 3、A4纸打印。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十三条 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展开】 | 【展开】 |
二 | 属地运管部门作出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真实有效 2.与申请事项一致; 3.应有属地部门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展开】 | 【展开】 |
三 | 进站协议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表填写内容一致、与到场办理人一致; 2、证件在有效期内; 3、加盖企业和客运站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十三条(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展开】 | 【展开】 |
四 | 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十三条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展开】 | 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交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需A4纸复印;自行编制的其他材料需A4纸打印;提交的表格、复印件及编制的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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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窗口接件人员 | 收件回执 |
审查标准 申报:【审查标准】 1、符合法定形式,且符合受理条件(【依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 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材料齐全、填写内容清晰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收件: 【审查标准】 1、符合法定形式,且符合受理条件(【依据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 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材料齐全、填写内容清晰完整准确; 3、申请表内容检查是否有遗漏,填写是否规范正确; 4、申请材料是否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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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分局、郊区交通局驻区政务服务中心首席代表 | 1、符合条件,告知受理;材料不齐全告知补齐材料; 2、不予受理的,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
审查标准 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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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分局、郊区交通局道路客运主管科室核对人员、科室负责人 | 《准予备案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 |
审查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二)进京客运班线经两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同意 (三)备案内容与两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内容一致 (四)具有进站协议 (五)重组、班线经营企业名称变更等情形,需要与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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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外埠进京企业经营省际客运班线登记备案) 2、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外埠进京企业经营省际客运班线登记备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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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外埠进京企业经营省际客运班线登记备案) | |
结果名称 | 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外埠进京企业经营省际客运班线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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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交通运输准予备案通知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外埠进京企业经营省际客运班线登记备案) | |
结果名称 |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外埠进京企业经营省际客运班线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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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交通运输不予备案通知书.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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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日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外埠进京企业经营省际客运班线登记备案的办理区分辖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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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进京企业经营省际客运班线登记备案事项由拟进客运站所在辖区运输管理部门办理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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