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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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3 号)第二条第二款) 2.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3 号)第二条第二款) 3.核对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consultation.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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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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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17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203001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203001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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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未实现全程网上办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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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办理投资抵扣手续。 二、报送期限 天使投资个人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或在限售股转让清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天使投资个人基本情况 1.姓名: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天使投资个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天使投资个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天使投资个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填写天使投资个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6.投资抵扣备案编号: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办理投资情况备案时,税务机关受理《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时赋予的备案编号。 7.投资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额合计。 8.可抵扣投资额:可抵扣投资额=投资额×70%。 (二)初创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投资抵扣情况 1.股权转让时间:填写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具体时间。 2.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从已清算企业结转待抵扣投资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可抵扣投资额。 4.本企业可抵扣投资额:本企业可抵扣投资额=可抵扣投资额(“天使投资个人基本情况”栏)。 5.可抵扣投资额合计:可抵扣投资额合计=从已清算企业结转待抵扣投资额+本企业可抵扣投资额。 6.累计已抵扣投资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前期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已抵扣投资额合计。 7.本期抵扣投资额:区别以下情况计算填写。 (1)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时, 本期抵扣投资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2)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时, 本期抵扣投资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 8.结转抵扣投资额:结转抵扣投资额=可抵扣投资额合计-累计已抵扣投资额-本期抵扣投资额。 四、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天使投资个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3 号)第二条第二款【展开】 | 适用天使投资个人情况报告【展开】 |
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就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情况备案。 二、报送期限 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应共同于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次月15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天使投资个人基本情况 1.姓名:填写天使投资个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天使投资个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天使投资个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天使投资个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填写天使投资个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二)初创科技型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设立时间: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设立登记的具体日期。 4.注册地址: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注册登记的具体地址。 (三)初创科技型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情况 1.投资日期: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日期。 2.从业人数:填写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填写。 3.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比: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从业人数的比例。 4.资产总额: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资产总额。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填写。 5.年销售收入:填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具体按照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填写,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填写。 6.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填写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年两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 7.投资2年内与其亲属合计持股比例是否超过50%:填写“是”或“否”。 8.投资额:填写天使投资个人以现金形式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四)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情况 本栏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后纳税人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需要结转抵扣时填写。 四、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天使投资个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3 号)第二条第二款【展开】 | 适用天使投资个人情况报告【展开】 | |
二、合伙创投企业情况报告 | |||||||||
(一) |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在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年度及以后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办理投资抵扣手续。 二、报送期限 合伙创投企业自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年度起,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合伙创投企业情况 1.企业名称:填写合伙创投企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合伙创投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投资情况备案编号:填写合伙创投企业办理投资情况备案时,税务机关受理其填报的《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赋予的备案编号。 4.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合计:填写当年《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投资额合计。若当年无新增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则无需填写。 5.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新增可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合计×70%。 (二)个人合伙人相关情况 本栏填报个人合伙人报告年度实际投资抵扣的有关情况。 1.姓名:填写个人合伙人姓名。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个人合伙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使用的身份证件类型。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个人合伙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号码。 4.出资额:填写个人合伙人在投资满两年当年年末,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 5.出资比例:填写报告年度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 6.分配比例:填写个人合伙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报的分配比例。 7.当年度分配的经营所得:填写报告年度个人合伙人按其分配比例自合伙创投企业计算分得的经营所得。 8.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填写上年度此表“结转抵扣投资额”,上年无结转抵扣投资额的填“0”。 9.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新增可抵扣投资额×出资比例。 10.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区别以下情况计算填写。 (1)当年度分配的经营所得<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时, 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当年度分配的经营所得; (2)当年度分配的经营所得≥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时, 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 11.结转抵扣投资额:结转抵扣投资额=结转上年可抵扣投资额+当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当年实际抵扣投资额。 四、本表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合伙创投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展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3 号)第二条第二款【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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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办理人员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1.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3 号)第二条第二款)2.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 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 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 务机关报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43 号)第二条第二款) 3.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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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不涉及该环节 | 不涉及该环节 |
审查标准 不涉及该环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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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完成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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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完成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 |
结果名称 | 完成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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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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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第二款个人所得税 1.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1)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2),同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备查资料同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2)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3)。 (3)个人合伙人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2.天使投资个人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附件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包括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①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附件5)。同时,天使投资个人还应一并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其中,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需同时抵扣前36个月内投资其他注销清算初创科技型企业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申报时应一并提供注销清算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注明注销清算等情况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资抵扣政策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接受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在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纳税申报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 ②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向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清算时,应提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和《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对天使投资个人,应在备注栏标明“天使投资个人”字样。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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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使投资个人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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