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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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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来源:《旅行社条例》第十条,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信息填写完整、准确。3.提交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形式符合要求。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75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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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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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0013005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37093111020013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37093111020013005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31037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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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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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本市旅行社在外省市设立分社的,应向当地市场监管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和备案。 2.旅行社在我市设立分社的,需先办理分社营业执照并按《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该分社的保证金。 3.该事项网上办理,设立社登录北京市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https://banshi.whlyj.beijing.gov.cn/hygl/)按系统提示填写、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备案申请。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设立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清晰完整,应为原件图片。 2.旅行社名称应与分社信息相符。 3.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4.需确认是否按办事指南所列要求递交。【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分社的《营业执照》; (二)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三)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展开】 | 图片清晰、完整【展开】 |
二 | 申请备案登记的分社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为原件图片。 2.分社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营业场所等信息是否与企业申请信息相符。 3.经营范围是否有旅行社分社的相关内容。 4.分社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5.需确认是否按办事指南所列要求递交。【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分社的《营业执照》; (二)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三)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展开】 | 图片清晰、完整【展开】 |
三 | 分社负责人履历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是否加盖旅行社公章; 2.图片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为原件图片; 3.负责人信息与身份证信息是否相符; 4.表格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无明显错误; 5.需确认是否按办事指南所列要求递交。【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分社的《营业执照》; (二)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三)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展开】 | 表格加盖旅行社公章,图片清晰、完整【展开】 |
四 | 分社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为身份证原件图片; 2.身份证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在有效期内; 3.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各项信息是否与履历表信息一致。 4.需确认是否按办事指南所列要求递交。【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分社的《营业执照》; (二)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三)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展开】 | 图片清晰、完整【展开】 |
五 | 设立该分社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存款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为原件图片。 2.协议中的信息(存款原因、金额、旅行社和开户行信息)、签章(旅行社、银行)和签字时间是否完整有效。 3.存款金额是否与存款凭证一致,是否与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相符。申请经营境内旅游、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交存保证金5万元, 单独申请经营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交存保证金30万元,申请经营境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交存保证金35万元(设立社目前处于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50%状态的,新设立的分社保证金数额直接按减半交存)。 4.分社名称与营业执照和申请信息是否一致。 5.需确认是否按办事指南所列要求递交。【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分社的《营业执照》; (二)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三)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展开】 | 图片清晰、完整【展开】 |
六 | 经营场所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清晰完整 2.包含经营场所内外景及必要办公设备。【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分社的《营业执照》; (二)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三)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展开】 | 经营场所内外景及必要办公设备。【展开】 |
七 | 设立该分社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存款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清晰完整,应为存款凭证原件图片,确实为保证金存储银行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凭证。 2.加盖存款银行业务章,金额应与存款协议一致,与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相符。申请经营境内旅游、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交存保 证金5万元,单独申请经营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交存保证金30万元,申请经营境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交存保证金35万元(设立社目前处于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50%状态的,新设立的分社保证金数额直接按减半交存)。 3.存款凭证应与该分社保证金存款协议相对应。 4.需确认是否按办事指南所列要求递交。【展开】 | 《旅行社条例》第十九条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分社的《营业执照》; (二)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三)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展开】 | 图片清晰、完整【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本市旅行社在外省市设立分社的,应向当地市场监管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和备案。 2.旅行社在我市设立分社的,需先办理分社营业执照并按《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该分社的保证金。 3.该事项网上办理,设立社登录北京市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https://banshi.whlyj.beijing.gov.cn/hygl/)按系统提示填写、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备案申请。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提交申请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信息填写完整、准确。2.提交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形式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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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或部门审批人员 | 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信息填写完整、准确。2.提交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形式符合要求。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审批人员 |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信息准确的予以办理;材料填写有误或信息不符的不予办理。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准确、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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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0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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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
结果名称 |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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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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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旅行社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7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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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清单准备,材料真实,打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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