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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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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30;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咨询【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consultation.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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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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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30046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103004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103004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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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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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已开具发票各联次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名称需填写纳税人名称 2.密码区必须无污点、干净、整洁 3.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名称需与纳税人名称一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展开】 | 【展开】 |
二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与经办人员对照,确定为本人,且需已进行实名认证【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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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1.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2.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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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不涉及此流程 | 不涉及此流程 |
审查标准 不涉及此流程【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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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代开发票作废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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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代开发票作废 | |
结果名称 | 代开发票作废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办理结果.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后,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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