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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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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六款)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财税〔2013〕103 号)第四条) 6.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consultation.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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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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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14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2030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203001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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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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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 |||||||||
(一) |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施符合条件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备案事宜时填报。 二、报送期限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 三、表内各栏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填写实施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非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权激励及相关涉税事项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1.股权激励形式: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形式勾选。 2.股权激励人数:填写股权激励计划中被激励对象的总人数。 3.近6个月平均人数:填写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则按照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 4.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填写栏:填写实施股权奖励企业的有关情况。 (1)本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实施股权奖励公司根据本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所列行业。属于所列行业选“是”,不属于所列行业选“否”。 (2)标的公司名称、标的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本栏。以本公司股权为股权奖励标的,无须填报本栏。 ①标的公司名称: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用以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标的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②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用以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标的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③标的公司是否限制性行业: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根据标的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所列行业。属于所列行业选“是”,不属于所列行业选“否”。 (三)股权激励明细情况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4.股票(权)期权栏:以股票(权)期权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股票(权)期权计划中,授予被激励对象股票(权)期权的实际日期。 ②行权日:填写根据股票(权)期权计划,行权购买股票(权)的实际日期。 ③可出售日:填写根据股票(权)期权计划,股票(权)期权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④取得成本:填写被激励对象股票(权)期权行权时,按行权价实际出资的金额。 ⑤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5.限制性股票栏: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授予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日期。 ②解禁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达到规定条件而解除出售限制的具体日期。 ③可出售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限制性股票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④取得成本:填写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时的实际出资金额。 ⑤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6.股权奖励栏: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授予被激励对象股权奖励的实际日期。 ②可出售日:填写根据股权奖励计划,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3年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③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展开】 |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展开】 | 【展开】 |
股权激励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展开】 |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展开】 | 【展开】 |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展开】 |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展开】 | 【展开】 | |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包含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相关内容。【展开】 |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展开】 | 【展开】 | |
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包含主营业务收入构成相关内容。【展开】 |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展开】 | 【展开】 | |
二、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 |||||||||
(一)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备案事宜时填报。 二、报送期限 企业应于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填写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权激励及相关涉税事项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股权激励形式: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形式勾选。 (三)股权激励明细情况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4.任职受雇月数:填写被激励对象在本公司实际任职受雇月份数。 5.股票期权栏:以股票期权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行权日:填写根据股票期权计划,行权购买股票的实际日期。 ②行权日市价:填写被激励对象所持股票行权购买日的收盘价。 ③行权价:填写被激励对象股票期权行权时,实际出资的每股金额。 ④行权股数:填写被激励对象本次行权取得的股票数量。 6.限制性股票栏: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股票登记日:填写被激励对象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股票登记的日期。 ②股票登记日市价:填写股票登记日的收盘价。 ③解禁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达到规定条件而解除出售限制的具体日期。 ④解禁日市价:填写股票解禁日的收盘价。 ⑤实际出资总额:填写被激励对象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 ⑥本批次解禁数:填写本次股票解禁的股数。 ⑦总股票数:填写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数。 7.股权奖励栏: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授予被激励对象获得股票的实际日期。 ②授予日市价:填写股票授予日的收盘价。 ③奖励股票数:填写被激励对象获取的股票总数。【展开】 |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展开】 | 【展开】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展开】 |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展开】 |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展开】 | |
股权激励计划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展开】 |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展开】 |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展开】 | |
三、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 |||||||||
(一)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非上市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事宜时填报。备案表区分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分别填写。 二、报送期限 企业应于被投资公司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报送。 三、表内各栏 (一)被投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填写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公司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公司负责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技术成果基本情况 1.技术成果名称:填写技术成果的标准名称。 2.技术成果类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发证部门:填写颁发技术成果证书的部门全称。 4.技术成果证书编号:填写技术成果证书上的编号。 (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情况 1.涉及人数: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协议中以该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人数。 2.评估价(协议价):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按照协议确定的公允价值。 3.技术成果原值:填写个人发明或取得该项技术成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 4.合理税费:填写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过程中按规定实际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基本情况 1.姓名: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的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的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的唯一身份的号码。 4.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填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的有效联系地址和常用联系电话。 5.股数:填写个人因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获得的股票(权)数。 6.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7.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基本情况如果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填写。【展开】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展开】 | 【展开】 |
技术成果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展开】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展开】 | 【展开】 |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展开】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展开】 | 【展开】 | |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包含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相关内容。【展开】 |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展开】 | 【展开】 | |
四、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 |||||||||
(一) |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施符合条件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和取得个人技术成果的境内公司,在递延纳税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个人相关股权持有和转让情况。 二、报送期限 实施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和取得个人技术成果的境内公司,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30日内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填写实施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或者取得个人技术成果的境内公司的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负责办理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相关涉税事项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递延纳税股票(权)形式:根据递延纳税的股票(权)形式勾选。 (三)递延纳税明细情况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4.总体情况、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栏:填写个人转让和剩余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票(权)相关情况。 ①股数、持股比例:填写个人实际转让或剩余的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票(权)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票(权)数体现个人相关权益的,可只填列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②扣缴个人所得税:填写个人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展开】 | 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六款)【展开】 | 【展开】 |
五、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 | |||||||||
(一)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一、本表由建立年金计划(含单一计划、集合计划)的单位填写,并按规定于计划确认函批复月份的次月15日内报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自被批准月份的次月15日内向建立年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变更情况。 三、“年金单位名称”填写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全称。 四、“税务识别码”填写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税务识别码。 五、“年金计划类型”选择“集合计划”的,同时填写集合计划名称。【展开】 |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财税〔2013〕103 号)第四条)【展开】 | 【展开】 |
(二) | 年金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展开】 |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财税〔2013〕103 号)第四条)【展开】 | 【展开】 |
(三)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展开】 |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财税〔2013〕103 号)第四条)【展开】 | 【展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计划确认函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展开】 |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财税〔2013〕103 号)第四条)【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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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办理人员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六款)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财税〔2013〕103 号)第四条) 6.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不涉及此项 | 不涉及此项 |
审查标准 不涉及此项【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表(备案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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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表(备案表) | |
结果名称 |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表(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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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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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13〕10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委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第五款 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
---|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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