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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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视频点播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第十一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来源:(《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73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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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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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32119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37093000132119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733037093000132119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1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53103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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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新下放事项,自建系统需升级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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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办业务情况,按照官网模板要求及业务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与法人注册证书(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名称一致;“通信地址”填写申请单位注册地址;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 | 【展开】 |
二 |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节目的基本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视频点播总体规划、节目传输方式、收费方式等);2.节目安排及EPG展示情况;3.加盖公司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 | 【展开】 |
三 |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对节目的管理和制作(比如禁止播放影片含有的内容);2.酒店机房管理制作(出入管理、操作管理、设备运行管理);3.加盖公司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 | 【展开】 |
四 |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技术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运营服务终端的前期部署情况;2.运营终端的安全保障情况(硬件防火墙、软件防火墙、漏洞管理、远端控制等等);3.加盖公司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 | 【展开】 |
五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运营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叙述节目上线流程和要求;2.申请公司与签约酒店核账、结算;3.加盖公司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 | 【展开】 |
六 | 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信号监控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说明与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系统对接流程;2.对接具体的步骤;3.后台登入方式;4.加盖公司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 | 【展开】 |
七 | 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主管人员简历和节目总编人员的简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要在有效期内);2.设备清单(附: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3.加盖公司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 | 【展开】 |
八、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的,还须 | |||||||||
(一) | 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办单位为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简称“运营商”)的,提供运营商公司章程;【展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 | 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调取的,可免于提交;如共享不成功的,还请提交【展开】 |
(二) | 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宾馆饭店同意该运营商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展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 | 【展开】 |
九、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需 | |||||||||
(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设立许可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按实际情况逐项填写,文末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并且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单》;2.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但申请人材料准备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补齐补正;3.不属于市广播电视局职责范畴的告知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字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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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5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对申报材料及办理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告知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审查不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 |
审查标准 (一)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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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 (不计时限环节) | 有检验检测权限的工作人员 | 接到申报单位检验检测申请后,组织现场检验检测,提出检验检测意见:检验检测合格的,提交决定;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原因及需要整改的事项。 | |
审查标准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2.有符合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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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4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根据审查情况及检验检测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许可的原因。 |
审查标准 (1)三星级以上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2)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3)有符合规定的节目资源; (4)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5)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8)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9)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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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3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发证人员 |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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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 |
结果名称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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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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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部门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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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7月6日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拟变更台名如何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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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设计彩色样稿和电子文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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