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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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受理和初审在各区,各区办理该事项的办理地点见各区办事指南。市级负责复审,不直接受理各经营性机构的申请。 (一)依法取得职业中介行政许可且正常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满三年及以上;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开展职业介绍服务且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三)连续三年的年均职业介绍成功人数达到500人以上; (四)具备成为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网员单位的硬件设备及技术保障力量; (五)能够公开向社会承诺自愿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来源《关于实施<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有关程序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09]197号) 材料齐全,填报完整,机构基本信息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长青园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00 - 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长青园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路1号院315室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邮箱: rlsbj_bgs@bjdch.gov.cn【展开】 咨询电话: 人社局业务咨询请按1:(010)6500616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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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邮箱: rlsbj_bgs@bjdch.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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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1213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67308122H3111011213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67308122H3111011213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fuwu.rsj.beijing.gov.cn/zhrs/jycy/zxpx/rlzys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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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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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申请认定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申请认定表》机构基本信息应与营业执照一致;2.法人签字;3.应有部门意见;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实施<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有关程序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二 | 完税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税务部门凭证或银行纳税记录,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印发《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13号)【展开】 | 属于首次申请资质的提交连续三年完税凭证,属于延续资质的提交上一年完税凭证【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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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材料齐全的,收件;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
审查标准 符合受理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属于资质认定范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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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属于资质认定的,受理,不属于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符合受理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属于资质认定范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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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公示评审结果 |
审查标准 1、区局进行现场核查,并提交初审意见;2.市局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 3.新申请机构,将 申请网员单位的材料转市职业介绍中心; 4.根据评审组意见,公示评审结果【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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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评审结果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评审结果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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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评审结果 | |
结果名称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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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书面通知) |
结果样本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评审结果.docx |
有效时间 | 一年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评审结果 | |
结果名称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评审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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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关于XXXX年度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0D%0A申请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评审结果及相关问题的通知.docx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有关程序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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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实施<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补贴试行办法>有关程序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市场发〔2009〕19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人力资源市场处、就业促进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协会为成员单位,组成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格认定工作评审组。人力资源市场处负责组织评审组成员单位实施职业中介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的资质认定、监督职业介绍补贴审批和补贴资金拨付执行情况; 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职责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职业中介机构提交的公共就业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后,按《办法》要求开展实地检查,并提交《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场地情况。包括经营场所面积、主营业务所占面积等。 (二)设施配备情况。包括办公设施、信息化软硬件设施等。 (三)从业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数量、年龄、技能、资历等。 (四)连续三年日常职业介绍服务情况。重点核查内容包括:是否建立求职登记台帐、招聘登记台帐、职业指导台帐,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推荐凭证、收费单据等,资料是否齐全。 《核查报告》应与其他相关认定材料一并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组。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资质认定申请方式是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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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机构可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申报信息后,向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交或邮寄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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