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即办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二)项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二)项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需向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手续。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集团公司总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重新办理备案。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不需要单独撤回,该备案信息随着集团公司总部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撤回而失效。 2.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免税品经营企业享受销售货物退税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备案变更。 3.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从事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需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边贸代理报关出口备案手续。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项)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分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东城税务第一税务所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consultation.html【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1030048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103004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729R3001030048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东城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4号综合窗口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出口企业为申报出口退(免)税或其他涉税业务而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备案以及后续变更。本事项具体包括: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审查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要求 ; 2.审查提交的备案表是否填写完整、签章清晰 ;审查备案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为集团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展开】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展开】 | 电子数据1份【展开】 |
二 |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确认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退税范畴具体是指: (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审查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免税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货物范围,填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补充填报。 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展开】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展开】 | 【展开】 |
三 |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时间: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有关资料提供: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展开】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一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窗口人员 | 受理 |
审查标准 一、集团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附件2)及电子申报数据;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二、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 (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免税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货物范围,填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补充填报。 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三、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窗口人员 | 符合资料的即时办结,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 |
审查标准 一、集团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附件2)及电子申报数据;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二、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 (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免税品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货物范围,填写《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货物退税备案表》并生成电子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企业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应在变化之日后的首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补充填报。 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三、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窗口人员 | 1、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税务事项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税务事项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其他出口退(免)税备案税务事项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docx |
有效时间 | 其他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资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资料齐全,《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签字、印章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待其补正后备案。 (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五)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无需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六)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需提供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2.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待其补正后备案。 (七)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备案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情况,传递《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1.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地市税务局报备,并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省税务局报备,省税务局应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3.不在同一省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 (八)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1.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3.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按上述规定已备案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展开】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12〕3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控股企业之间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是否可视同自产货物享受免抵退税? |
---|
如果该产品符合要求的属于“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即可享受免抵退税政策。在申报免抵退税时,根据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而应按相关规定,主要提供《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数据、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等资料。备案后即可进行申报。当您公司的《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