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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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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办理条件: 一、企业或单位取得本市许可或备案,且合法有效;车辆已取得相应运输范围的道路运输证。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要求,并达到二级及以上,挂车无需评级。 三、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四、申办车辆机动车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五、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统一的检验检测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 10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具体以该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时间为准。 六、车辆无待处理的违章记录。 七、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汽车行驶记录仪》等相关标准要求并检验合格;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并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市交通委或各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且接入市联网联控系统,备案平台以市交通委或各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为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在市联网联控系统上正常显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章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推进货车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切实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第三项规定内容:三是统一检验检测周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3楼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80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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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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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6058002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95A3111016058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95A311101605800209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wy.jtw.beijing.gov.cn/ows/app/matter/manage 电话查询:(010)53103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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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3103802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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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_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技术等级”应填写本次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级别; 2、“技术等级检测日期”应填写本次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日期; 3、表格内容为必填项,查看是否漏项、有无文字错误; 4、加盖公章,加盖代为公章且与申办车辆一致; 5、A4纸打印; 6、网上申请的,可不提交。【展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展开】 | 网上申请的,可不提交【展开】 |
二 | 申办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件在有效期限内; 2、证件与申请表信息一致;【展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展开】 | 如能联网获取,申请人无需提交【展开】 |
三 | 申办车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检验结果合格; 2、检验报告车辆牌照号与年度审验车辆牌照号一致; 3、车辆技术等级二级及以上;【展开】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四 | 车辆彩色照片一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片数量与申请补办该证数量一致,规格符合要求。 【其他要求】:照片尺寸:10厘米×6厘米,像素:(1176N)×(708N),且N宜大于1。照片样式与行驶证样式一致,可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已获得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展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展开】 | 照片尺寸:10厘米×6厘米,像素:(1176N)×(708N),且N宜大于1。照片样式与行驶证样式一致,可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已获得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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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1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对申请不材料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3个工作日 | 相关单位首席代表 | 1.对于符合备案标准的,应当给予备案,审批系统生成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准予备案通知书》; 2.对于不符合备案标准的,应当签署不予备案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及依据,审批系统生成加盖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不予备案通知书》。 |
审查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材料受理标准(二)企业经营许可、备案证件(凭证)合法、有效,且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车辆已取得相应运输范围(由系统审核) (三)车辆的行驶证合法有效 (四)《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且达到二级及以上;特殊情形:挂车无需提交《北京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标记合格即可;对于无需提交《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的,按照无需提交技术等级材料的说明文件审核是否属于无需提交本项材料的情形,并查询北京市省级综检联网系统按“申办条件”第二条进行审核 (五)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吨以上)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审核以下内容:1.平台运营商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在有效期内;2.监控平台已在市交通委或各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由系统审核);3.平台运营商或汽车制造厂商出具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凭证》“终端型号”应与《检验报告》检验的“设备型号”一致;4.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需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出具日期在2019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可不审查此项)、需具有CMA章,并具有“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通信协议、数据格式”等项目均符合检测依据(JT/T 794、JT/T 808)的结论;5.车辆动态监控数据校验合格(由系统审核) (六)车辆违章已处理完毕(由系统审核,暂审核交通执法数据) (七)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其中,2013年7月1日(不含)之前注册登记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性柴油货车不予通过【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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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1个工作日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 | 1、准予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审备案通知书 2、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审不予备案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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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准予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审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准予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审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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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准予备案通知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审不予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年审不予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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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不予备案通知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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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道路运输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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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章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展开】 |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
依据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展开】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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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具体规定内容:第五章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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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运发〔2017〕20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推进货车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切实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第三项规定内容:三是统一检验检测周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提交的表格、文书有何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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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纸,表格、文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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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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