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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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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办理条件: 一、企业或单位取得本市许可或备案,且合法有效;车辆已取得相应运输范围的道路运输证。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的要求,并达到二级及以上,挂车无需评级。 三、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四、申办车辆机动车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五、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统一的检验检测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 10的,每6个月检验1次,具体以该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周期时间为准。 六、车辆无待处理的违章记录。 七、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载终端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汽车行驶记录仪》等相关标准要求并检验合格;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等相关标准,并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市交通委或各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且接入市联网联控系统,备案平台以市交通委或各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为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在市联网联控系统上正常显示。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章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推进货车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切实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第三项规定内容:三是统一检验检测周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 ||
| 办理时间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3楼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0380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东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2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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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1016058002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95A3111016058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09895A311101605800209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东城运输管理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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