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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东城区天坛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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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天坛街道办事处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已办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且满足政策条件的“困难人员”可依本人申请享受代缴保费;当丧失享受代缴条件时,本人应申请停止。个人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的服务窗口办理。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709377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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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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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11361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1000043270H511201136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1000043270H5112011361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天坛街道办事处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一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7093774:(010)87093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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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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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使用互联网可直接办理,有共享数据的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线下办理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关于对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保费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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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初审合格受理,初审不合格不受理。 |
审查标准 已办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且满足政策条件的“困难人员”可依本人申请享受代缴保费;当丧失享受代缴条件时,本人应申请停止。个人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的服务窗口办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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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停止享受代缴保费完成 |
审查标准 已办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且满足政策条件的“困难人员”可依本人申请享受代缴保费;当丧失享受代缴条件时,本人应申请停止。个人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社会保险代办机构的服务窗口办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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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保费的停止享受申请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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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北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保费的停止享受申请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保费的停止享受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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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保费的停止享受申请书(空表).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保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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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对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保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居发〔2021〕3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代缴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当年符合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简称“困难人员”):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纳入城乡特困供养范围;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上简称“重度残疾人”);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以上简称“非重度残疾人”)。 当年已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困难人员,不享受代缴保费政策。 二、代缴标准 对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和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为其代缴保费;对于纳入城乡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和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为其代缴保费。代缴保费的时限,截至困难人员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止。 代缴保费与缴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各区对上述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其补贴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代缴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 代缴保费资金由各区财政资金承担。【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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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21〕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完善困难群体参保帮扶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困难人员参保缴费提供资助。对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引导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年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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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 |
2、户籍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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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北京市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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