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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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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办件类型
0
到现场次数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人单位见习管理计划、见习岗位情况等的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见习人员信息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见习单位申报补贴材料的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补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人单位见习管理计划、见习岗位情况等的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见习人员信息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见习单位申报补贴材料的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补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三章 见习单位 第六条 见习单位是指依法生产经营,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北京地区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七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二)能够提供稳定、良好的办公环境,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创新等岗位; (三)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管理计划;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五)能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见习人员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第三章 见习单位和第四章 见习人员相关内容,申请内容要与实际情况一致,填写完整准确。)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中午11:3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上午0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塔院胡同8号院3号楼2层综合窗口21-24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分中心人事代理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塔院胡同8号院3号楼2层综合窗口21-24号【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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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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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107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0200003779403002014107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200003779403002014107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yzt.beijing.gov.cn/am/UI/Login?module=BjzwCert&goto=http%3A%2F%2Fyzt.beijing.gov.cn%2Fam%2Foauth2%2Fauthorize%3Fservice%3DbjzwService%26response_type%3Dcode%26client_id%3D688350606_02%26scope%3Dcn%2Buid%2BidCardNumber%2BextProperties%2BcredenceClass%26redirect_uri%3Dhttp%253A%252F%252Ffuwu.rsj.beijing.gov.cn%252Funitplatform%252FYZTAuth%3Fsys%3Dc62437226ece8c74887291b3de46a369731b4bd749e0a02ef924c3b4664e2e1e%26encoded%3Dfalse%26encoded%3Dfalse&lackFlag=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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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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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见习人员考勤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毕发〔2019〕63号) 第十六条 见习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申报见习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核实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上传原件电子版照片); (二)见习人员考勤记录(上传经本人签字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电子版照片)。【展开】 | 上传经本人签字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电子版照片【展开】 |
二 | 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第十五条 发放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待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由见习单位按程序进行申报。其中,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事项,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审核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批复后,按程序向见习单位拨付。【展开】 | 【展开】 |
三 |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提交的保单应与申请人一致,且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第十三条 见习人员参加见习期间,享受见习补贴。 市级见习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主要用于见习人员生活补贴、带教人员补贴、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带教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标准为每人150元。以上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在市级见习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各区可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区级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在市、区见习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鼓励见习单位按月向见习人员发放补助,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结合物价水平、见习人员实际需要等因素与见习人员约定,并在见习协议中进行明确。 市级见习补贴、区级见习补贴和见习单位补助的总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市级见习补贴标准随最低工资水平一并调整。 自签订见习协议之日起,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为1年。【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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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范围、符合政策限定的办理范围(《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第三章就业见习 第六条见习单位是指依法生产经营,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北京地区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第七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二)能够提供稳定、良好的办公环境,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创新等岗位; (三)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管理计划;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五)能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见习人员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 就近就便申请参加见习。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范围、符合政策限定的办理范围(《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第三章就业见习 第六条见习单位是指依法生产经营,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北京地区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第七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二)能够提供稳定、良好的办公环境,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创新等岗位; (三)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管理计划;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五)能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见习人员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 就近就便申请参加见习。 符合以上条件,内容填报准确无误的可以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予以通过,不符合条件予以退回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范围、符合政策限定的办理范围(《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9〕63号))第三章就业见习 第六条见习单位是指依法生产经营,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实岗锻炼机会的北京地区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第七条 申报见习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二)能够提供稳定、良好的办公环境,能够提供综合管理、项目策划、企业运营、投融资、创业创新等岗位; (三)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和见习管理计划; (四)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一定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 (五)能够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 见习人员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第十二条 见习人员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 就近就便申请参加见习。 第十六条见习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共服务平台用户中心”申报见习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核实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就业见习协议书》(上传原件电子版照片); (二)见习人员考勤记录(上传经本人签字和用人单位盖章的电子版照片)。 符合以上条件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审核通过。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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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见习补贴成功拨付函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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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北京市见习补贴成功拨付函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见习补贴成功拨付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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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见习补贴成功拨付函)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见习补贴成功拨付函.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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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8〕3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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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毕发〔2019〕6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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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开展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毕发〔2023〕2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见习对象为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中专毕业生及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市户籍的16至24岁登记失业人员及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无业或务农劳动力。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重大疾病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市级见习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各区可结合实际发放区级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就业见习需要到现场提交材料么? |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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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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