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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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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规定:严格控制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审批,各地原则上不再许可设立新的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企业,确需设立的,必须报经公安部同意后方可许可。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6:3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中午11:30-14:00,下午16:30-17:30 ;周六,9: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新壁街3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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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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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102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0033000109102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0033000109102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6007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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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市公安局委托各区公安分局实施门卫、巡逻、守护、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随身护卫、安全风险评估许可项目,押运需事前报市公安局。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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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备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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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企业名称需按照提示:完整填写公司全称,须含“保安服务”字样。 2、注册地址需与房产证、住所证明、租赁合同中房屋地址一致,建议到工商部门核实,确切到门牌号是否可以注册。 3、企业性质按实际情况勾选。 4、法定代表人姓名需与身份证原件一致,联系电话必须真实有效保证通讯畅通。 5、自然人股东人数与填写姓名一致。 6、机构股东按照提示项进行逐项填写,保证真实合法有效。 7、申请经营范围不能勾选武装押运。 8、自然人股东及机构股东的证明材料; ①自然人股东工作单位,请核实清楚有无具体工作单位进行填写,若没有可填写(无)不能空格;②自然人股东需提交(身份证正反面);③机构股东需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仅供查验); 9、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 ①主要管理人员拟任职务,请按照表格下方注释要求进行填写。②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中,请详细备注填写具体工作时间、工作单位、担任职务,核实清楚部队服役期间的军衔,退出现役、转业、自主择业的工作方式相关情况说明。【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需要上传由注册地区域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通知书。完整清晰(扫描件或复印件) 2、通知书有效保留期失效后,需尽快延长保留期。 3、可登录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进行名称自主预查,截屏保存。完整清晰(扫描件或复印件),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房屋所有权证书与拟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属于拟成立公司股东投资该公司资产;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或拟设保安服务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租赁关系清晰,租赁价格符合市场规律; 2、承租人须为拟设立公司股东; 3、租房合同租期必须为一年以上;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或拟设保安服务公司房屋使用权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四、申请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 |||||||||
(一) | 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资信证明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需提供国有独资或国有资本占比证明材料。(加盖国有企业公章) 2、出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守护押运人员基本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守护押运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核准人员姓名、户籍地址是否与身份证一致。 2、按照相应提示进行如实填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守护押运人员培训情况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守护押运人员需提交有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培训的材料。 2、有具有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保安培训许可证》、《办学许可证》资质的相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情况材料。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守护押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守护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 2、守护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3、守护人员必须持有《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岗前培训证书》。 4、由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振远护卫中心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守护押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守护押运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由北京市公安局核发。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三) | 专用运输车辆购买发票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 2、由专用运输车辆销售机构提供开具的(专用运输车辆购买凭证)(发票及收据账单)且加盖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专用运输车辆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专用运输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由北京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核发的专用运输车辆行驶证。 2、证件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专用运输车辆停放场地情况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供专用运输车辆停放场地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或相关租赁合同及书面形式的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专用运输车辆后勤保障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专用运输车辆后勤保障材料。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四) | 联网报警所需通讯设备、报警器材购买发票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联网报警所需通讯设备、报警器材购买发票凭证。(附有详细通讯设备、报警器材的明细清单)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联网报警所需通讯设备、报警器材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联网报警所需通讯设备、报警器材租赁合同。(附有详细通讯设备、报警器材的明细清单)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专用频道(非民用频道)使用许可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 3、提供由无线电管理部门准予合法的《专用频道及(非民用频道)使用许可证》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五) | 枪支登记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复准予的枪支登记及合法来源材料。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枪支合法来源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复准予的枪支登记及合法来源材料。【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枪支弹药库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提供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复的枪支弹药库材料,且加盖有北京市公安局公章证明。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或枪支弹药库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 3、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 4、申请保安公司与持有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5、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地址与申请书注册地址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六) | 自设金库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 3、出具由北京市公安局批复的自设金库相关有效文件。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自设金库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 3、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 4、申请保安公司与持有房屋产权证产权人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5、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地址与申请书注册地址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五、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保安服务公司的书面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2、合同中标注合作经营的时间及相关经营范围,双方签字或公司盖章是否真实有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外方的资信证明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由注册登记部门提供出具外方的资信材料信息和注册登记文件。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外方法人注册登记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由注册登记部门提供出具外方的资信材料信息和注册登记文件。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三)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的公证机关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需提交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人员为外国人的,提交在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的公证机关文件(由所辖相关部门)出具并且加盖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总经理在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的公证机关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需提交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人员为外国人的,提交在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的公证机关文件(由所辖相关部门)出具并且加盖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副总经理在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的公证机关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需提交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人员为外国人的,提交在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的公证机关文件(由所辖相关部门)出具并且加盖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在华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二级/技师)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无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保安师(保安员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核发,证书封皮、内页均体现在一张(A4版式);(必须完整清晰,易辨别)真实核发有效。(扫描件或复印件)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备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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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收件(如选择快递申请,邮寄地址见各区受理地址,可拨打各区咨询电话) |
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证件真实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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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合格,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合格,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一)《北京市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书》中,注册资金须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他须逐项填写工整。(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至少设1名经理、1名副经理,且均须持有本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保安员二级/技师或安全保护服务人员)》,参加工作以来简历须填写详细准确、连续无断档,符合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的要求。其中,“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是指保安服务公司负责保安服务业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职务经历。 (三)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面积应满足办公必要条件,能够证明产权归属;无产权证的,有关政府部门须出具证明材料,不得使用违章建筑;租赁的,须租赁关系清晰。 (四)企业名称应含有“保安服务”字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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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审查标准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上述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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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保安服务许可证 2、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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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保安服务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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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保安服务许可证(正本)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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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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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规定:严格控制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的审批,各地原则上不再许可设立新的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企业,确需设立的,必须报经公安部同意后方可许可。【展开】 |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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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第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西城治安支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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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广外街道小红庙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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