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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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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西城运输管理分局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1.为应对燃油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在出租小轿车租价调整措施出台前,决定采取临时燃油应急补贴的办法。为管好用好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依据《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范围及标准 (一)凡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按实际投入运营的出租小轿车数量,可申领临时燃油应急补贴。 (二)财政专项补助标准:1.2元/公里车型,每车每月补贴120元;1.6元/公里和2.0元/公里的车型,每车每月补贴150元。 二、发放原则 临时燃油应急补贴资金采取政府、企业共同分担、先垫后补的原则。暂由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分别对本企业驾驶员和所雇驾驶员全额给予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后,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实际发放额,市财政按财政专项补助标准,给予临时燃油应急补助。 三、补贴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市运输局根据营运出租小轿车数量提出临时燃油 应急补贴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市运输局基本户,专款专用。“临时燃油应急补贴”政策终止后,市财政局对预算执行进行清算,并按清算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二)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以每月月底持有营运证件的出租车数量核定为本月营运车数,填写《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审批表》,同时将上月发放明细,按属地管理原则,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分别报市运输局市区管理处和区县交通局(个体出租汽车户将营运车数报辖区个体管理站,由个体管理站报辖区运管部门)。 (三)市区管理处和各区县交通局将审核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审批表》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运输局。市运输局将审核后的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及时拨付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管理站。 四、监督管理 (一)市区管理处和各区县交通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认真审查《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审批表》和《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发放明细》,确保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驾驶员手中,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市运输局认真审核各运管部门上报的相关申报材料,及时拨付资金,每月将汇总情况报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备案。 (三)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户要做到如实申报、按时发放、专款专用。 (四)市财政局、市交通委负责临时燃油应急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五、本办法自2005年8月10日起实施,在我市出租小轿车租价调整后,本项“临时燃油应急补贴”即行取消。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交通委按各自职责分别解释。 (依据来源:京财经一〔2005〕1359号 关于制发出租小轿车临时燃油应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 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 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需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5. 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楼D座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2141192;(010)8214118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楼D座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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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110516001000 | 事项编码 | 12110000400710124Y3110516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000400710124Y3110516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西城运输管理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0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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