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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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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材料首页加盖企业公章。 3.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392038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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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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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14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2000038295X3110714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2000038295X31107140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市场科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3920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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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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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无误,上述材料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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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公章,签字确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第二节 第一百六十五条【展开】 | 【展开】 |
二 | 现房项目网上签约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表加盖公章(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申请人从首都之窗下载空表填写)【展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展开】 | 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申请人从首都之窗下载空表填写【展开】 |
三 | 一房一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表加盖公章(网上自行打印)【展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展开】 | 网上自行打印【展开】 |
四 | 居住项目配套设施移交情况确认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交原件【展开】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五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展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一)款【展开】 | 【展开】 |
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展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一)款【展开】 | 【展开】 |
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展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三)款【展开】 | 【展开】 |
八、产权材料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展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二)款【展开】 | 【展开】 |
(二)、无不动产权证的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展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二)款【展开】 | 【展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展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二)款【展开】 | 【展开】 |
九、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现房抵押或他项权登记的 | |||||||||
(一) | 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声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提交原件加盖公章【展开】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无误,上述材料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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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3.材料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4.申请人按要求签字、盖章,首页加盖企业公章,多页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5.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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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备案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房屋范围申请现房销售备案,对于同一证下未申请销售的房屋,不得再次申请现房销售备案。 3、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后材料应归档保存。 4、申请销售房屋有查封等限制情况的,不得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5、现房销售备案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房源。 6、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7、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直接申请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还须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7〕1325号)规定,办理销售机构和人员备案。 8、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时,应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文件在售楼场所公示。 9、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审查工作,并加强销售现场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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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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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 | |
结果名称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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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开发企业资质的有效期为现房销售备案有效期 |
无
【部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
依据名称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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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建发〔2016〕46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前应当办理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第三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房屋范围申请现房销售备案,对于同一证下未申请销售的房屋,不得再次申请现房销售备案。 第四条 四、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后材料应归档保存。申请销售房屋有查封等限制情况的,不得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第五条 五、现房销售备案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房源。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第六条 六、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直接申请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还须按照《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7〕1325号)规定,办理销售机构和人员备案。 第七条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时,应将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文件在售楼场所公示。 第八条 八、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审查工作,并加强销售现场检查,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已抵押的房屋可否申请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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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须经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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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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