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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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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二层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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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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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1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2358993633P300012301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2358993633P3000123015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行政审批科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6007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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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600707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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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变更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加盖公章。【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项目变更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加盖公章。【展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提供材料齐全。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标准 1.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审查标准 1.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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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发证 | 9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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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
结果名称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
---|---|
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项目变更记录.pdf |
有效时间 | 原证有效时限不变 |
无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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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卫医发〔2005〕42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三、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附件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六、《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七、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地址电话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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