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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
11110102358993633P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新办)
11110102358993633P300012311400201
11110102358993633P300012311400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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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5f0477-840c-4a69-b6fa-b11711c892cd
3
01
西城区卫生健康委
110102000000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二层综合窗口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 3.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4.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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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新办)

西城区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 3.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4.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办理时间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23114002 事项编码 11110102358993633P3000123114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2358993633P3000123114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6007070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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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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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应当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并附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并附方位图及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个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申请设置港澳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其中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的,还应当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2.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4.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5.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6),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需与网上提交的申请内容相一致。 2.申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展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应当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并附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并附方位图及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个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4)申请设置港澳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其中申请设置港澳独资医院的,还应当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2.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4.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5.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6),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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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材料齐全,发接收凭证;材料不齐全,不接收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2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不符合要求,不受理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
    3.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4.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30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符合要求发医疗机构设置批复;不符合要求,不通过

    审查标准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4个工作日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发证1个工作日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结果名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执业许可证.doc
有效时间三年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展开】

是否收费:

1、材料是否加盖公章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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