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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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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B1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B1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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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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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9107004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0033000109107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0033000109107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6007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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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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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单位民用枪支持枪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包括枪支的来源、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内容包括枪支的来源、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是否加盖单位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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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收件(如选择快递申请,邮寄地址见各区受理地址,可拨打各区咨询电话) |
审查标准 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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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合格,受理;材料不合格,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批准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2)枪支已纳入民用枪支年度购置计划并购置到位。【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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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支持枪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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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支持枪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支持枪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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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jpg |
有效时间 | 五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展开】 |
是否收费: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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