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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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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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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3层办税服务窗口;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八条)资料齐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终止表》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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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八条)资料齐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终止表》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
办理时间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3层办税服务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税服务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1030053000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86496300103005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0000186496300103005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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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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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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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市税务师管理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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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市税务师管理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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