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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0000000186496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1110000000001864963001030053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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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税务局
110102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3层办税服务窗口;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八条)资料齐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终止表》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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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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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八条)资料齐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终止表》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
办理时间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3层办税服务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税服务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基本编码 001030053000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86496300103005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0000186496300103005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税服务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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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市税务师管理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登记表中信息填写必须完整; 2、内容须与申请方一致;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展开】【展开】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信息是否与申请信息一致;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展开】【展开】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变更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市税务师管理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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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或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终止表》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终止表》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结果名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doc
有效时间具体见结果物显示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结果名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审批结果样本).doc
有效时间具体见结果物显示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发布号令(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展开】

是否收费:

1、发生什么情形需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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