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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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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八条)资料齐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终止表》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3层办税服务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税服务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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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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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30053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6496300103005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6496300103005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税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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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市税务师管理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登记表中信息填写必须完整; 2、内容须与申请方一致;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展开】 | 【展开】 |
二 |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信息是否与申请信息一致;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展开】 | 【展开】 |
三 |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变更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市税务师管理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终止表》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终止表》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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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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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doc |
有效时间 | 具体见结果物显示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
结果名称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审批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具体见结果物显示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登记证书》。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发生什么情形需要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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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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