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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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见附件4); (二)原《登记证书》;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八条)资料齐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终止表》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 |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3层办税服务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办税服务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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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1030053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6496300103005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6496300103005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市税务师管理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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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 (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 (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市税务师管理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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