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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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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登陆“交管12123”手机APP,通过填写信息、上传照片、验证手机号,自助办理驾驶人与非本人名下机动车的绑定业务。不便进行网上自助绑定,也可前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业务受理窗口(本市交管局各车管分所及各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现场办理绑定业务,其中《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后,由驾驶人签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来源:《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 (公安部令第162号))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一次性处理完毕同一辆机动车的多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记分分值累积计算。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可以处理其驾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再处理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来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安部令第163号))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140-147;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12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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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010)1212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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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07083000 | 事项编码 | TE1234567890987652311200708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1234567890987652311200708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全市任何一家车管所或车管站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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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1、同一用户同时绑定的非本人名下机动车不超过3辆;2、同一用户历时累计绑定的非本人名下机动车所有人不超过5个;3、同一机动车同时绑定的用户不超过3个。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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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被绑定机动车所有人(个人车主)的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需按照所给样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进行提交,符合身份证件相应样式要求,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证件真实有效,提交的身份证件所显示信息与申请人一致,身份证件信息与申请事项相符。 2、原件/1份。 3、公安局出具。【展开】 | 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登陆“交管12123”手机APP,通过填写信息、上传照片、验证手机号,自助办理驾驶人与非本人名下机动车的绑定业务。不便进行网上自助绑定,也可前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业务受理窗口(本市交管局各车管分所及各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现场办理绑定业务,其中《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后,由驾驶人签字。【展开】 | 被绑定机动车所有人(个人车主)的身份证【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样式要求,内容与申请事项相符,行驶证所载信息与专网系统一致(需要提交被绑定机动车的行驶证) 2、原件/1份 3、交管局出具【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展开】 | 需要提交被绑定机动车的行驶证【展开】 |
三 | 代理机动车业务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需提交“代理机动车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符合说明文件相应样式要求,说明文件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件真实有效,提交的说明文件所显示信息与申请人一致。 2、需确认提交的说明文件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数量、介质要求进行提交,提交的说明文件信息与申请事项相符。【展开】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64号)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共同所有人变更、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灭失注销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或者由继承人申请。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托书。【展开】 | 确定车主委托绑定授权【展开】 |
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驾驶人的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需按照所给样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进行提交,符合身份证件相应样式要求,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证件真实有效,提交的身份证件所显示信息与申请人一致。 2、原件/1份。 3、公安局出具。【展开】 | 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登陆“交管12123”手机APP,通过填写信息、上传照片、验证手机号,自助办理驾驶人与非本人名下机动车的绑定业务。不便进行网上自助绑定,也可前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业务受理窗口(本市交管局各车管分所及各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现场办理绑定业务,其中《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后,由驾驶人签字。【展开】 | 驾驶人的身份证【展开】 |
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符合样式要求,内容与申请事项相符,驾驶证所载信息与专网系统一致 2、原件/1份 3、交管局出具【展开】 | 驾驶人、车辆所有人登陆“交管12123”手机APP,通过填写信息、上传照片、验证手机号,自助办理驾驶人与非本人名下机动车的绑定业务。不便进行网上自助绑定,也可前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业务受理窗口(本市交管局各车管分所及各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现场办理绑定业务,其中《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后,由驾驶人签字。【展开】 | 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展开】 |
六 | 经办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需按照所给样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进行提交,符合身份证件相应样式要求,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证件真实有效,提交的身份证件所显示信息与申请人一致。 2、原件/1份。 3、公安局出具。【展开】 |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展开】 | 被绑定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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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申请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3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备案非本人车辆信息 |
审查标准 存在查询的机动车登记信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绑定非本人机动车信息 |
送达方式 | |||
---|---|---|---|
![]() |
无
绑定非本人机动车信息 | |
结果名称 | 绑定非本人机动车信息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备案非本人机动车业务结果说明.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交通违法自助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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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交通违法自助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法团字〔2018〕2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办理驾驶人与非本人机动车的绑定业务,需由驾驶人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及“交管12123”手机APP成为注册备案用户,并到窗口现场申请办理,且北京窗口仅限办理北京驾驶人或北京号牌机动车所有人注册用户的绑定业务。【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可以通过那个app办理绑定? |
---|
您可通过“交管12123”app办理此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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