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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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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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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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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1、符合申报条件且属于《暂行规定》其他建设工程范围的,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2、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来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3、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齐全。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按照表格要求在线填报信息,清晰表述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加盖各参建单位公章,各方项目负责人署名,并上传扫描文件; (2)申报时间应晚于竣工验收时间。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加盖所有参建单位公章并上传扫描件; (2)报告中应表述本工程是否符合住建部令第58号第二十八条内容; (3)报告应包含竣工验收日期。 6、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1)应包含建筑、机电、消防的全部竣工图; (2)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出图章(或报审章)、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和消防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以及设计负责人执业章; (3)扫描文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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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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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7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需要协调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重大、复杂的工程,消防验收办结时限按照国家法定时限执行。告知承诺办结时限为0.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的,需要协调消防车等大型救援设备开展现场检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重大、复杂的工程,消防验收办结时限按照国家法定时限执行。告知承诺办结时限为0.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符合申报条件且属于《暂行规定》其他建设工程范围的,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2、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来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 3、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齐全。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1)按照表格要求在线填报信息,清晰表述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加盖各参建单位公章,各方项目负责人署名,并上传扫描文件; (2)申报时间应晚于竣工验收时间。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加盖所有参建单位公章并上传扫描件; (2)报告中应表述本工程是否符合住建部令第58号第二十八条内容; (3)报告应包含竣工验收日期。 6、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1)应包含建筑、机电、消防的全部竣工图; (2)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出图章(或报审章)、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和消防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以及设计负责人执业章; (3)扫描文件上传。
办理时间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3020585【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717008000 事项编码 11110102000037874K3000717008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2000037874K3000717008000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http://zjw.beijing.gov.cn/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63020585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职责按“谁负责质量监督谁负责消防验收”原则执行。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专业工程或其他工程,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职责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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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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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上传内容完整,①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并签字、加盖各方公章;②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③申报日期应在竣工验收日期后; 2、在线填报信息,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上传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版;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4、该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展开】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展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上传内容完整,①加盖所有参建单位公章并上传扫描件;②报告应包含住建部令第58号第二十八条内容;③报告应包含竣工验收日期; 2、上传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版; 3、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4、该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展开】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展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上传内容完整,①应包含建筑、机电、消防的全部竣工图并上传扫描件;②逐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设计单位出图章(或报审章);③加盖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和消防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④加盖设计负责人执业章 2、上传1份各专业竣工图的原件扫描件电子版; 3、该材料无固定格式,已按照所给样例的内容要求进行逐一按序填写; 4、该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展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展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上传内容完整,①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并签字、加盖各方公章;②申请书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③申报日期应在竣工验收日期后; 2、在线填报信息,用制式表格A4纸打印,上传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版; 3、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 4、该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展开】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展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在线填报信息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电子样例下载1、上传内容完整,①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上传扫描件;②签字签章齐全。 2、上传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版; 3、该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展开】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展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网上办理需上传扫描件,窗口办理需纸质原件1份【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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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规定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形式,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标准

    1、其他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建部令第58号)第36条等有关规定;
    2、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签章齐全;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填表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审查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现场验收组(抽中)备案未抽中,备案资料齐全的,出具备案凭证。 备案抽中的,进入现场检查环节。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对备案抽中工程进行现场评定。

    审查标准

    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36、37、38、39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第21、22、23、24条等要求。【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实地勘察
    (不计时限环节)
    现场验收组人员经现场检查,符合标准,检查结果合格,并向社会公示; 经现场检查,不符合标准,检查结果不合格,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按不合格内容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再次申请。

    审查标准

    抽中检查
    经现场检查,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36、37、38、39条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第21、22、23、24条相关要求。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1、未抽中,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未抽中)》,并向社会公示; 2、抽中检查项目 符合合格标准,检查结果合格,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合格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不符合标准,检查结果不合格,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并向社会公示。

    审查标准

    1、未抽中
    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未抽中)》;
    2、抽中检查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3、决定通过后流转至制证环节。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3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送达方式
    网站下载:http://172.26.64.2/user/dologin.do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样本.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样本.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样本.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结果名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样本.pdf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三条 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展开】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依据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依据名称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厅字[2018]8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条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展开】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分级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分级管理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京建发〔2024〕37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一、项目分级分类
对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根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3类: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二)一般项目。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工程(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办公、厂房、仓库等工程。
(三)重点项目。是指除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一般项目以外,其他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
二、消防验收备案方式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再单独开展消防验收备案。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托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制度,加强高风险项目监管,不再单独设置管理事项。
(二)一般项目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清单+告知承诺制”。一般项目(详见附件1:一般项目目录清单),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附件2),承诺达到相应的条件和标准,提交备案表、书面承诺。住建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的重点内容为履诺情况,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准确、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等。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由建设单位自行长期留存,主动接受相关部门检查。
(三)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等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住建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查,自重点项目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
【展开】

是否收费:

1、竣工报告的要求
竣工报告要求可参考住建部51号令第四章二十七条或DB11/T 2000-2022表E.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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