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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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资料齐全,符合(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五条)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 |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1030052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64963001030052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6496300103005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七条)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4.市税务师管理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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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4.市税务师管理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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