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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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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资料齐全,符合(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五条)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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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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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30052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6496300103005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6496300103005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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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七条)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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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4.市税务师管理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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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展开】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展开】 | 【展开】 |
二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填报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展开】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的规定:(1)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规定的组织形式。(2)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3)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4)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5)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6)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3.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规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4.市税务师管理部门地址和联系电话,可在市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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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通过网上受理,对于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原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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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符合(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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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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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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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doc |
有效时间 | 具体见结果物显示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
结果名称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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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正本).doc |
有效时间 | 具体见结果物显示 |
无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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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登记的理由。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规范)另行制定。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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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对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纸质《登记证书》或者电子证书,证书编号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取得《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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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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