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材料要求: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1层综合受理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1层综合受理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22107001 | 事项编码 | TE13456789038475693000122107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13456789038475693000122107001A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6007070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600707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利用地下空间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文件相关要求。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筹建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内容真实, 填写齐全,完整,无错别字。【展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展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三 | 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和场所地址位置图,位置图需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楼及周围中小学校位置。【展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租赁场地的房屋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和场所地址位置图,位置图需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楼及周围中小学校位置。【展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
四 | 委托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交并且粘贴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展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利用地下空间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文件相关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单,将相关材料流转区文化和旅游局后台;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
审查标准 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申请材料齐全并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并扫描上传;3.所有申请材料扫描为一份,扫描分辨率控制在100dpi、灰度扫描模式、pdf格式,命名为:公司名称+办理事项名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区文化和旅游局后台工作人员将材料流转回业务科室进行审查,由专家审查,交由主管主任签署审定意见后,审批后的件再次回到区文化和旅游局后台,区文化和旅游局后台工作人员对审批件盖章,并流转到出件窗口。 |
审查标准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同意书 |
送达方式 | |||
---|---|---|---|
![]() |
无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同意书 | |
结果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同意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同意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西城区还可以新申报该项吗? |
---|
不能,该项在西城区属于禁限项目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