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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永安路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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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永安路社区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残发〔2018〕26号)附件4.《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残疾人,实现自主创业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三)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或继续缴费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差额年限费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可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四)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按月享受待遇的缴费年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未达到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二、材料要求:(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 ||
办理时间 | 西城区天桥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1:30; 下午: 13: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1:30 - 13: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7: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西城区阡儿胡同71号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301030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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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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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73031009 | 事项编码 | 11110102000048258T511207303100911110102000048258T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2000048258T51120730310090211110102000048258T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永安路社区 | 委托部门 | 西城区残联劳服所 |
联办机构 | 区残联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301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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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村(社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3010308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镇(街)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1.办理材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信息)”为个人隐私数据,无法共享获得;2.办理材料“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为专用票据,需提供原件。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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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审核查验是否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残疾人,查验申请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补缴情况基本信息。【展开】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 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展开】 | 须现场提交【展开】 |
二 | 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查验是否符合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的补贴条件。【展开】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 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展开】 | 须现场提交【展开】 |
三 | 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查验确定申请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的缴费金额。【展开】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 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展开】 | 须现场提交【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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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合格的予以受理,核定申请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金额,并报请履行审核流程;不合格的要求补齐补正后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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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批通过的,确定申请人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金额并及时反馈;审批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一致。 4、检查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办理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形式是否合规。 5. 核定申请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金额和补缴年限【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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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
无
北京市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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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结果样本)北京市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 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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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 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残发〔2018〕26 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十)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创业就业,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4%;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贴6%;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并按规定继续缴费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的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或继续缴费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差额年限费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以及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均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缴费补贴。【展开】 |
【部门规章】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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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残发〔2018〕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的残疾人,实现自主创业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一)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并按规定继续缴费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或继续缴费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差额年限费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可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四)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按月享受待遇的缴费年限,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未达到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条 残疾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标准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4%; (二)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补贴6%; (三)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先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审批批准后,采取“先缴纳后补贴,一年一补”的方法申领。 第五条 残疾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享受补贴,填写《北京市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北京市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三)申请享受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补贴的,提交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四)区残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街道(乡镇)残联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乡镇)残联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区残联审批。 区残联审批批准后,由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发放给申请人。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实现单位就业的; (二)符合并享受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残疾人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由街道(乡、镇)残联填写《北京市停止享受残疾人个人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区残联审批后,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残疾人本人。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可以委托代办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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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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