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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0102019000
西城区白纸坊街道
恢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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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0102000000
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 ,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旁门3号楼1层2-7号窗口
已暂停、停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经核实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需办理待遇恢复发放: 1、《北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类业务申请表(一)》。如为单位办理,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盖章应清晰、端正。 2、服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或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3、经核实确属具有待遇领取资格的其他情况,可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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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恢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西城区白纸坊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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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已暂停、停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经核实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需办理待遇恢复发放: 1、《北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类业务申请表(一)》。如为单位办理,报表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盖章应清晰、端正。 2、服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或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3、经核实确属具有待遇领取资格的其他情况,可提供相应材料。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09:00 ,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旁门3号楼1层2-7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60070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西城社保大厦三层1-6号【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2014006006 事项编码 1111010200003779403002014006006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200003779403002014006006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旁门3号楼1层2-7号窗口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不限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区街)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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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类业务申请表(一)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或电子样表下载空表下载材料齐全;如为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请关注申报事项与勾选事项是否一致【展开】《北京市人力社保服务规范》【展开】【展开】
经核实需恢复待遇发放的,可提供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文书等材料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或电子样例下载公检法等部门出具的材料。【展开】1、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2、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展开】【展开】
如为个人办理,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有效身份证件【展开】有效身份证件,查验个人身份需要【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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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人

    审查标准

    1、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来源:《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2、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4、退休人员申请待遇恢复,其所在单位可申请,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等文书材料。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符合继续发放待遇条件受理,不符合不受理且告知原因

    审查标准

    1、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来源:《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2、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4、退休人员申请待遇恢复,其所在单位可申请,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等文书材料。
    5、单位填写表格,加盖公章。
    6、文书材料能证明符合继续发放待遇条件。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0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增加

    审查标准

    1、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来源:《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2、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来源:《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3、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来源:《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4、退休人员申请待遇恢复,其所在单位可申请,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等文书材料。
    5、单位填写表格,加盖公章。
    6、文书材料能证明符合继续发放待遇条件。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窗口工作人员

    1、恢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恢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结果名称恢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退休人员增加结果样本.doc
有效时间无时限

【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布号令(文号)劳社厅函〔2001〕4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展开】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19〕8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三十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社保机构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调查核实后确定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社保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展开】
【规范性文件】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发布号令(文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展开】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展开】
【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人社部发〔2024〕7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一条 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病残津贴领取人员,自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后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其病残津贴,自暂停发放之日起补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展开】

是否收费:

1、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什么时候恢复养老金待遇发放
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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