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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实施编码: | 11110105K0011656XX3000744001000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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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规定: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展开】 |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 : 华侨、归侨的配偶 , 父母 , 子女及其配偶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孙子女、外孙子女 , 以及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本市归侨、侨眷的身份 , 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必要时 , 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认定。 【展开】 |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政府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办发(2000)1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归侨证》是本市归侨身份的有效证件,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发。 第二条:《归侨证》按以下程序发放: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的归侨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归侨填写《登记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侨务部门,经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本办法实行后归国的华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在京定居后,由市政府侨办直接为其办理《归侨证》,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 第三条:本市归侨持《归侨证》可直接办理个人涉侨事务,不必再由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归侨证明。 第四条:本市归侨本人持《归侨证》可到市公安局直接办理因私出境手续。 第五条:本市归侨凭《归侨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区家政服务、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优待。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侨办负责解释。【展开】 | ||
【部门规章】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侨发〔2009〕5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 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 一 )“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 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 二 )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 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 关系的其他亲属。 ( 二 )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 ( 一 ) 款。【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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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侨身份认定 | 朝阳区政府侨办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侨眷身份认定-亲属为取得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华侨 | 朝阳区政府侨办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侨眷身份认定-亲属为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因公、留学除外)的华侨 | 朝阳区政府侨办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4、侨眷身份认定-亲属为归侨 | 朝阳区政府侨办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5、侨眷身份认定-亲属为外籍华人 | 朝阳区政府侨办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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