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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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来源:《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3.5.1) 材料要求: 材料齐全,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需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东路甲8号综合窗口;北京市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499883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东路甲8号(鸿懋商务大厦)一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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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东路甲8号(鸿懋商务大厦)201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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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5001017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7950327643000715001017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7950327643000715001017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bdc.ghzrzyw.beijing.gov.cn/eo//bizQuery/view/mgeScheduleSel.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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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对涉及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的业务为市级办理 ,其他的登记业务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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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实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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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申请人签字。 4.此材料为固定格式,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不动产登记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录入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打印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无需填写。【展开】 |
二、申请人身份文件 | |||||||||
(一)、境内自然人 | |||||||||
1、成年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2、未成年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不一致的(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者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2.原件 3.公安机关出具"【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或居民户口簿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公安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3 | 身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此材料按样例要求填写,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提供【展开】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 |||||||||
1 |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真实有效,信息准确;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公安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真实有效,信息准确。;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三)、台湾地区自然人 | |||||||||
1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核对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核对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四)、华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公安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2 | 身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此材料按样例要求填写,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五)、外籍自然人 | |||||||||
1 | 外国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所在国政府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2 | 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核对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六)、境内营利法人 | |||||||||
1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工商局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七)、境内非营利法人 | |||||||||
1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编制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2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民政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3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民政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4 |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民政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2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5 | 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 2.证照证件需在有效期之内; 3.提交的复印件需与原件保持一致。"【展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展开】 | 【展开】 |
(八)、境内特别法人 |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工商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2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2 | 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农业,工商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2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3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农业,工商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3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身份登记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农业,工商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4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或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4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九)、境内非法人组织 | |||||||||
1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工商部门出具 4.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4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或身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此材料按样例要求填写,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 | 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工商部门出具, 4,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工商部门出具, 4,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或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有关部门转递或确认的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出具, 4,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十一)、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1 | 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工商部门出具, 4,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工商部门出具, 4,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或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 4,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
(十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 |||||||||
1 | 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身份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抵质押贷款1.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3.此材料按样例要求填写,申请人自备,原件一份"【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5.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原件; 6.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7.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证明文件;"【展开】 | 【展开】 |
三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件一份;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8.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需已备案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原件,在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需相应材料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 7.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原件。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展开】 |
四、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预购商品房的 | |||||||||
1 | 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件一份;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8.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需已备案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原件,在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需相应材料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 7.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原件。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展开】 |
(二)、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 |||||||||
1 | 《不动产登记证明》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件一份;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8.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需已备案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原件,在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需相应材料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 7.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原件。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展开】 |
2 | 不动产抵押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件一份;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8.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需已备案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原件,在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需相应材料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 7.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原件。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展开】 |
3 | 主债权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件一份;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8.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需已备案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原件,在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需相应材料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 7.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原件。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展开】 |
(三)、不动产转移的 | |||||||||
1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件一份;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8.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需已备案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原件,在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需相应材料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 7.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原件。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展开】 |
2 | 不动产转让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件一份;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8.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需已备案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原件,在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需相应材料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 7.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原件。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展开】 |
(四)、不动产抵押的 | |||||||||
1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件一份;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8.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需已备案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原件,在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需相应材料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 7.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原件。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展开】 |
2 | 不动产抵押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件一份;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8.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需已备案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原件,在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需相应材料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 7.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原件。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展开】 |
3 | 主债权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件一份;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8.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需已备案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原件,在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需相应材料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 7.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原件。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展开】 |
五、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 | |||||||||
(一) | 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件一份;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8.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需已备案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原件,在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需相应材料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 7.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原件。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展开】 |
六、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 | |||||||||
(一)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3.原件一份;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8.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需已备案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原件,在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需相应材料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 7.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原件。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展开】 |
七、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 | |||||||||
(一) | 不动产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内容完整真实,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3.原件一份;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8.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需已备案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原件,在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需相应材料原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不动产转移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不动产抵押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同原件。 5.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6.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 7.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原件。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供相应材料。【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托人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的:提交证实被监护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关系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监护人的身份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标准,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不符合标准,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审查标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标准,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不符合标准,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审查标准 1.申请人通过综合窗口申请2.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3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符合审核标准,作出准予登记许可的决定; 不符合审核标准,作出不准予登记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一、一般性审核标准规1.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2.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未按照登记部门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而申请办理其他类型登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业务性审核标准 1.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其预售合同是否已经备案;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是否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其他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原因文件或者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 4.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内容冲突; 5.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是否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6. 不动产被查封的,不予办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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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符合审核标准,作出准予登记许可的决定; 不符合审核标准,作出不准予登记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一、一般性审核标准规1.审核后,审核人员应当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 2.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部门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未按照登记部门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而申请办理其他类型登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业务性审核标准 1.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其预售合同是否已经备案;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是否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其他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原因文件或者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 4.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内容冲突; 5.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是否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6. 不动产被查封的,不予办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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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进驻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不动产登记证明》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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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结果名称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不动产登记证明.zip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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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需要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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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是已经备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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