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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政府侨办
110105000000

华侨身份证明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编码: 11110105K0011656XX3001044001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行使层级: 区级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展开】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展开】
【部门规章】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依据名称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国侨发〔2009〕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展开】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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