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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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加盖公章。 | ||
办理时间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0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8:00; 周六上午09:00 - 11:30; 下午13:30 - 16: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07219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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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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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600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00C3000116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5000052900C3000116007000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5072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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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其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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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网上申报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PDF格式并加盖公章。材料中所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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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防雨、防渗运输工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三) | 有保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的规章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 |||||||||
(一) | 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2、申请表中的事项名称和申请人是否准确;3.加盖申请企业公章、4、网上提交时,请扫描成PDF文件,扫描内容端正、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关于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化学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网上提交时,请扫描成PDF文件,扫描内容端正、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包括: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化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说明材料。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能说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展开】 |
(三) | 关于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1.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网上提交时,请扫描成PDF文件,扫描内容端正、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四) | 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1.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网上提交时,请扫描成PDF文件,扫描内容端正、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种类的文字说明、施工报告。【展开】 |
(五) | 关于有符合国家或者本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1.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网上提交时,请扫描成PDF文件,扫描内容端正、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1、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标准的材料。2、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3、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4、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监测质量要求的说明材料。5、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的说明材料。如为说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6、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7、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展开】 |
(六) | 关于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1.加盖申请企业公章;2、网上提交时,请扫描成PDF文件,扫描内容端正、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1、 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技术参数。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展开】 |
(七) | 有保证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的规章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每周至少检查一次。4、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要求受训人员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5、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6、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7、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及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包括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网上申报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PDF格式并加盖公章。材料中所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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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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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决定是或否发证 |
审查标准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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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9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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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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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收集许可证三年,综合许可证五年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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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jpeg |
有效时间 | 收集许可证三年,综合许可证五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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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展开】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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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展开】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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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第一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是否提供午间延时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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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12:00-13:30提供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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