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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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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事项变更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编码: 11110105000029268Y3111009011000
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行使层级: 区级
设定依据: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 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
1、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事项进行备案朝阳区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2、对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事项进行备案朝阳区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3、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备案朝阳区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4、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住所变更审核朝阳区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5、律师事务同城分所住所变更审核朝阳区司法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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